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業雄

Case No.HCCC 465/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46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4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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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業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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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2年6月26日上午11時3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Rosaline L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iss CHAN Suk Chi Terr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永賢.李黃林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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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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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毒品罪嘅。被告承認控罪,亦都同意控方嘅案情撮要。

咁其實案情就唔複雜嘅。被告人喺2011年6月28日,從落馬洲管制站入境嘅時間,係被海關關員截停做檢查,後來關員喺佢身上搵到有毒品。被告就承認毒品係屬於佢嘅,而佢仲有啲毒品喺體內。咁被告被送往醫院之後,再排出其他嘅毒品。

被告喺做會面紀錄嘅時間,有講出犯呢件案嘅背景同埋涉案嘅人物。化驗之後,驗到呢件案嘅毒品係22.73克海洛英同埋38.72克呢個「冰」毒,市值大約為四萬七鈫。

被告係有十多次嘅刑事紀錄喇,其中包括與毒品有關嘅定罪。

被告今年47歲,已婚,係做裝修工人嘅,亦都有一個12歲嘅女兒。

喺辯方嘅要求之下,本席曾經將案押後畀辯方向控方提出一啲嘅事情。咁喺呢一方面,辯方已經將有關嘅發展情況,向法庭呈交咗書面嘅報告。控方亦都以書面形式,表達咗佢哋嘅立場,咁因為資料性質嘅問題,本席就唔再進一步探討喇。但係閱讀咗有關呢啲資料之後,本席同意,不論被告嘅動機係點樣,佢已經係做咗佢個人可以做嘅事情,而佢有機會可以做嘅,本席相信佢都係會履行嘅,但係現時因為某啲原因,被告就未能夠完成所有嘅程序。喺咁嘅情況之下,本席就始終唔能夠將判刑扣減足五成嘅,但係如果喺本席判刑之後,被告有機會履行其他承諾嘅話,咁視乎情況同埋結果,佢可以再向行政部門係作出要求嘅。

本案涉及兩種嘅毒品(即係「冰」同埋海洛英),咁本席係會以較嚴重嘅「冰」嘅份量作為計算刑罰基準,然後因為其他毒品嘅份量,而將基準係調整。

考慮到案例指引之後,本席會以八年半作為「冰」毒嘅基準,再向上調整至10年。因為被告嘅認罪同埋特別嘅求情因素,本席會給予百分之四十五嘅整體扣減。咁因此刑期會係五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