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鍵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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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4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342號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王鍵泓被控案中一項串謀搶劫罪(即控罪一)及一項搶劫罪(即控罪二)。被告人承認控罪一,並同意有關案情。 2.就著控罪二,法庭按控方要求,將控罪二留於法庭檔案之內,非經本庭或上訴庭許可,控方不得就著控罪二搶劫罪作進一步檢控。 3.而有關控罪一串謀搶劫罪,被告承認他於2011年10月8日於香港與廖浚銘串謀搶劫。 4.有關案情指出,於控罪所指的當天下午約4時33分,警員於沙田好運中心一帶進行便裝反盜竊行動,警員看見被告人與控罪所指的廖浚銘於恒生銀行好運中心分行外的櫃員機徘徊,不停張望,並多次挨近正在提款的人身後站立,於提款人從櫃員機提款離開後,被告人與廖浚銘便尾隨數步,其後又行回涉案櫃員機會合。警員繼續密切觀察被告人與廖浚銘。被告人與廖浚銘的可疑行為維持約二十五分鐘,二人其後前往新城市廣場,警員尾隨被告人及廖浚銘。 5.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被告人與廖浚銘到了新城市廣場第二層,二人不斷從近距離看著於第一層一咖啡店的客人,二人並互相交談,過了約十分鐘,他們一同離開上址,並於同日下午5時50分回到涉案櫃員機。他倆再重複於櫃員機徘徊、張望、挨近提款人身後之舉動。至當天下午4時33分至同日下午8時30分,被告人與廖浚銘從好運中心的涉案櫃員機走到新城市廣場第二層,然後折返好運中心涉案櫃員機,如是者來回三次,每次他們均重複於涉案櫃員機的舉動,並反覆看著新城市廣場咖啡店的客人。 6.於同日下午8時30分,二人從涉案櫃員機往新城市廣場巴士總站方向行去,途中二人於後巷停下來抽煙,其後二人往巴士總站,欲乘巴士離去,而警員於當晚約9時20分,於新城市廣場巴士總站截停二人。警員向被告人進行調查,被告人表示,他因欠別人錢,才叫廖浚銘一起搶錢。警員拘捕被告人,被告於警誡下說,「阿Sir,我都係想搵快錢啫,等人撳完錢先搶,但係都睇唔啱人。」 7.其後廖浚銘被警司警誡,他向警方披露,是被告人向他提議於2011年10月8日一起搶劫犯罪,被告人建議於恒生銀行外搶劫剛從櫃員機提取款項的人的現金,二人同意由被告人將提款者推倒,再由廖浚銘搶走提款者的現金,但他們於涉案銀行找不到合適的搶劫目標,他們便離開櫃員機,前往新城市廣場另覓搶劫目標。但於新城市廣場,他們亦找不到合適的目標,他們便折返櫃員機,最終被警方拘捕。至他們被捕之前,他們仍未搶劫任何人,二人計劃將搶劫得來的財物對分。 8.被告於2012年1月就著一項襲擊造成身體傷害罪,被九龍城裁判法院判以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9.被告的背景口供指出,被告人現年20歲,他曾於香港接受中二教育。其後於2006年至2008年,被告於珠海一中學就讀中一至到中三,其後被告於2008年下旬回港。被告回港後,曾從事不同的工作,如汽車技工、裝修學徒、茶餐廳侍應。 10.辯方於輕判請求中指出,被告的家人十分支持被告,被告的家人均於庭上支持被告人。辯方指,被告來自小康之家。被告的父親努力工作,擁有他的廠房、生意,而被告人的姐夫亦於被告的父親之公司工作。被告一直得到家庭、家人的溺愛,被告的學業成績欠佳,並須於中二時重讀。而被告的父親一向是以體罰方式處罰被告人;於被告人學業成績表現差或行為上出錯時,除換來責罵,被告的父親便是以體罰處罰被告人。被告的母親一直是扮演著慈母的角色,但她卻不懂得教導、開解被告人處理被告人年輕時出現的反叛問題。而被告人一直對父母是以陽奉陰違的態度回應。 11.其後被告人於香港的學業成績欠佳,最終被告的父親將被告送回內地珠海一學校升學。辯方指,被告學業成績平平,但於內地求學的數年期間,被告卻過著頗為愉快的生活。被告於體育項目的表現突出,獲師長讚賞。其後被告最終回港,因被告的學歷,他不能找到理想的工作,被告的工作紀錄顯示,他的就業紀錄實是不太穩定。 12.而辯方呈遞了被告與及被告家人撰寫的求情信。辯方指,案中被告是因結交了不良朋輩,受到對方影響。辯方並指出控罪二搶劫罪所指的「阿米」影響被告,以搶劫方式賺取快錢。 13.辯方指,被告雖然年齡亦已有20歲,但被告的心智卻是較為幼稚。於去年初,被告人認識了他的女朋友,被告花上頗大心力說服女朋友跟他一起,而被告的女友來自一破碎家庭,家庭背景頗為複雜。被告的女友是一售貨員,收入不多,被告常希望經濟上減輕女友的負擔。辯方指,被告除須負擔女朋友家人的債項,二人於玩樂時,亦須花費一定金錢。 14.辯方指,被告一直承受著頗大的經濟壓力,他亦一直以不同的藉口向家人要錢。辯方指,被告已向家人清楚交代他的問題,而被告的家人現亦願意協助處理被告人及被告人女友的經濟困難,並承諾被告於案中坦白承認控罪後,被告的家人會替被告人照顧被告的女友。 15.辯方指出,案情指出,被告人與廖浚銘一直沒有向於提款機提款的人下手搶劫,原因除了找不到合適的目標外,他們亦是因驚慌,沒膽量下手。 16.辯方指,被告本質不壞,而自被告於本案被捕後,被告與父親的關係亦大有改善。 17.法庭於量刑前,考慮了有關被告人的背景報告、教導所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更新中心報告及心理專家評估報告,法庭於此不再贅述報告的詳細內容。 18.就著教導所報告、勞教中心報告及更新中心報告,報告指出,被告因左足的舊傷患不適合於勞教中心接受羈留,但被告人身心俱適合於更新中心或教導所接受改造,報告最後認為被告人是較適合於更新中心接受拘留、改造。被告的背景報告指出,感化主任所得資料,顯示被告的父親一直是以嚴父的方式教導被告人。就著被告人而言,因被告人無心向學,他於學校的學業成績差,升上中學後,被告亦表現不同的品行問題。被告結交了不良朋輩,常於網吧流連,或與不良朋輩於公園抽煙度日。其後被告家人將被告送返內地升學,被告於內地升學時,他的表現有所改善,但自被告人於18歲回港工作後,被告的工作一直不穩定。 19.而被告於2012年因一宗襲擊造成身體傷害罪,被法庭判以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表示他是因一時衝動,未能控制他的情緒而干犯該案。而就著本案的串謀行劫,被告表示他為了賺取快錢幫助他的女友,被告沒有細想後果而犯案,被告承認他是受到不良朋輩所影響及唆使。 20.被告亦表示一直以來,他不願與人透露他的問題,亦沒有向家人求助。被告明白控罪的嚴重性,亦明白他需通過一些紀律訓練,以改造他的品格。被告表示他已決心改過。 21.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指出,被告自小得到家人的疼愛、照顧,而被告與父親關係出現磨擦,主要是因父親的管教方式是傾向以體罰及懲罰性的方式教育子女,這樣的教育子女的方式亦影響了被告的自信。報告指出,被告於遇上壓力時,不能理智地作出決定,以使他於本案以行劫作解決問題的方法,這或多或少是與被告人的自我印象較低、道德觀較薄弱、缺乏處理壓力的技巧等問題有關。報告指出,被告與家人的關係看來已有所改善,於現時被告毋須接受心理專家的輔導。 22.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控罪的性質、本案的案情、辯方的輕判請求及所有席前資料。串謀行劫是一嚴重的罪行,就著本案被告人與廖浚銘的串謀搶劫。證據顯示二人雖並無計劃以武器搶劫他人財物,但二人計劃於櫃員機進行搶劫,並由被告人將提款者推倒,由廖浚銘搶走提款者的現金,這仍是一性質嚴重的罪行。 23.更甚的是,廖浚銘是一年紀只有15歲的小童,被告於案中唆使一年紀只有15歲的小童跟他一起搶劫,這是加重了案件的刑責。當然,最終被告人與廖浚銘並沒有進行搶劫行為。但另一方面,案情指出,他們於案發當天,於涉案的櫃員機徘徊、找尋搶劫目標亦已有頗長的時間,他們最終沒有下手搶劫一則是如案情所指,他們找不到合適的搶劫目標,二則是如辯方所指,他們本身亦是頗為害怕、緊張。被告人與廖浚銘的搶劫計劃,若他們真的下手搶劫於櫃員機提款的市民,法庭認為經審訊後,若二人均是成年的罪犯,量刑應不少於3年監禁。因被告人是一年紀只有20歲的年輕人,法庭於判刑前,考慮了被告人的所有判刑前報告。 24.辯方於輕判請求中所指出的被告於本案的犯案原因如被告人是為了尋找快錢,以解決被告人女友的經濟困難,法庭認為這絕不是一可視為輕判理由的原因。 25.法庭於量刑時,須考慮被告人自新改過的需要,但另一方面,刑罰亦應對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作出適量的懲處:阻嚇後來者與及對罪行的受害者作出適量的撫平。於本案,被告人與廖浚銘最終沒有向提款機提款的市民搶劫,案中不存在任何受害人,因此判刑時,對受害者的傷害撫平並不是法庭需要考慮的量刑考慮。 26.法庭於平衡被告人自新改過的需要,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作出懲處以及阻嚇後來者作出考慮時,法庭認為於本案,法庭應較著眼被告人自新改過的需要。法庭亦考慮到案中廖浚銘最終只被警司警誡而免被檢控,以被告人的情況,以更新中心幫助被告人改過自新,對被告人自新改過是一可行的判刑,而於某程度上,對被告人所干犯的串謀搶劫罪亦作出了相當懲處。 27.法庭於平衡控罪的嚴重性、有關案情以及辯方於輕判請求中所提出的種種事項後,法庭認為就著控罪一的串謀搶劫罪,以更新中心命令處罰被告人於案中是最為合適的判刑。按前述原因,就著控罪一串謀搶劫罪,法庭判處被告人於更新中心接受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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