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皓殷

Case No.DCCC 344/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Jul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34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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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邱皓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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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2年7月13日上午10時1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郭永隆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樹清先生,由M/s Francis Kong & Co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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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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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藏毒。案發當日晚上11時,警察在葵涌石籬邨地下發覺他形跡可疑,截停搜身,在其褲袋內檢獲3包共重40.56克的粉末,共含24克氯胺酮。

2.被拘捕及警誡後,他說毒品是同日下午2時在遊戲機中心從一名不知名的男子以$2,000購獲作為自用,但他忘記了是哪間遊戲機中心,也不認識該名男子,這是他首次見該名男子。他自3至4個月前開始吸服K仔,習慣每天一次。被截停前他在石籬邨剛送了一名叫May的女子回家,他於3天前在某間遊戲機中心遇見她,但他忘記了是哪間遊戲機中心,也不能進一步提供關於May的資料。

3.警方搜查他在黃大仙的住所,並無任何發現。

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詞

4.被告現年19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中三程度,工作態度散漫,經常轉工,自2011年10月開始濫用氯胺酮。綜合本席所索取的各份報告可見他現時已沒毒癮。感化官認為他個人意志薄弱,感化或社會服務令對他幫助不大。因其貧血關係,懲教署並不建議勞教中心,但認為教導所適合他。他的代表大律師要求本席判處感化或社會服務令。

本案判刑

5.本案涉及大量毒品,潛在分散的風險頗大,他亦缺乏自控能力。本席認為以他自身及社會的利益著想,教導所是最切合他的判刑,就此頒令。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