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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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8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488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2年3月29日,警員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入境大堂截查被告。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涉案的兩張卡主姓名是NG Wai Chiu Andy的美國運通信用卡和運通Optima卡。 3.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一名叫阿琛的男子叫他從內地攜帶上述兩張假美國運通信用卡來香港,被告會得到港幣$200元作為酬勞。被告會到粉嶺交這些信用卡給一名叫阿明的男子。被告並沒有使用這些假卡。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他知道涉案的兩張信用卡是假的,亦打算交給其他人士使用。他會得到每張卡$100元的報酬。 4.美國運通信用卡機構確認涉案的兩張信用卡是假卡,其中一張信用卡3763- 255469-01007的真正戶主是一名居住在泰國的人士,而另一張信用卡是屬於外地GNS Nedbank信用卡。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42歲,中五程度,已婚。太太和3歲女兒則在深圳居住。被告是以散工形式的運輸工人,月入約$8,500元。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因為經濟壓力和欠下十五萬人民幣的債項,所以為了$200元而鋌而走險。被告在2009年亦因使用假信用卡而被控,被告因為認罪而被判入獄9個月。 6.就本案而言,被告在被捕後和警方合作,坦白認罪。被告只是攜帶這些假卡來香港,並不是行使假卡的人。被告亦呈上一封求情信,希望能夠重新做人,回饋社會,盡丈夫和父親的責任。 判刑 7.被告在2009年8月已經因為使用假信用卡而被判入獄。被告不知痛定思痛,反而在2010年8月干犯涉及入境的罪行,因為假結婚而被判入獄12個月。被告在2011年4月出獄。本案則是在2012年3月29日發生。被告從內地進入香港境時人贓並獲,被告第一時間認罪,以求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這是明智之舉。經濟壓力永遠都不是刑責的求情理由。 8.本案的假信用卡所涉及的戶口分別屬於在泰國和南非的發卡機構。從整體案情而言,被告的背後有一個犯罪集團行事,涉及內地、泰國和南非的國際因素。雖然本案只涉及兩張假卡,屬於小型犯罪活動,但是被告的跨境活動是加重刑責之舉。 9.被告在警誡供詞聲稱他只是攜卡者,並不是使用假卡的人,而每張卡只收港幣$100元作為報酬。被告曾經有使用假卡的前科,本席對被告的說話感到存疑。姑勿論被告是帶卡者或是用卡者,被告都是知道這些假卡會被用來行騙的。本席審視涉案的兩張假卡,它們的製作質素並不差,容易瞞天過海。 10.本席在考慮到陳瑞圖(譯音)([1996] 2 HKCLR 128)和特區訴杜壹朗(CACC 464/2006)就管有假信用卡的判刑考慮因素及本案案情後,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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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