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1435/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June 2012.
2. 他提出的第一點理由是有關CTH-1證物的委託書,他指出‘原告人提交法院的證物(“CTH-1”)與他的律師行於2006年5月18日寄本人信件所附上的委託書根本不同,其分別在於他的律師附上的委託書在底部附有“由打官私轉為和解加拿大物業官方估價CAD$1,135,000.00x5%=56,750.00個半月服/顧問費連代墊支+借款(合共港幣500,000.00)”本庭已在判案書的第4和第5段及第6段處理有關的問題,被告人再提出有關的證據,不能動搖本庭所作出的判決。
Cited by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