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國敏
Case No.HCMA 225/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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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2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22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4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處18 個月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2.案情撮要顯示案發當晚接近午夜時分,一隊警員發現上訴人在街上形跡可疑,於是上前將他截停。在上訴人所穿的外套袋中,警員搜出29 顆內含0.4 克咪達唑侖的藥片及49 包內含5.78 克海洛英鹽酸鹽的混合物。警誡下,上訴人表示毒品是自用的。 3.上訴人現年65 歲,過往有28 項定罪紀錄,當中18 項與毒品有關。基於上訴人管有海洛英的數量,裁判官以15 個月作為量刑的基礎。另裁判官亦表示,根據戒毒所報告所述,上訴人自1990 年代始便失業,一直依賴每月 $1,600的綜援金過活,但卻每天花上 $200吸食毒品;上訴人更是在夜深時分在街上被截停,他身上藏有的是49 小包毒品,他過往亦有兩次販運毒品的前科,最近一次定罪更祇是2010 年11 月的事;毒品流入他人手中的風險應是相當高的。 4.基於以上所述,裁判官將刑期上調12 個月至27 個月,因上訴人承認控罪,故被判處18 個月的即時監禁。裁判官作出量刑時所考慮的法律原則並沒有犯錯。 5.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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