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樹林 對 陳雄英
Case No.HCMP 63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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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63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12 年第 637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0年第 3488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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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申索,要求她歸還 $80,000欠款。被告人否認她曾向原告人借貸及提出反申索,要求法庭頒佈禁制令,禁止原告人騷擾她和她的家人。案件經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審理。周法官撤銷雙方的申索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該案件80% 的訟費。原告人向周法官申請許可,讓他向上訴法庭進行上訴,但被周法官拒絕。現原告人向本庭再提出同一項申請。被告人反對申請及提交反對陳述書。 2.周法官在2012年2月11日的判案書詳細說明雙方的論點。周法官裁定欠債人是被告人的丈夫,而不是被告人。這是一項事實的裁決。雖然被告人是八張$10,000面額支票的發票人,但她與原告人沒有任何協議支付這些支票給原告人替她丈夫還款。根據周法官判決的基礎,本庭認為這些支票是沒有代價(consideration)支持的。 3.本庭不認為原告人提出了具有合理成功機會的上訴理由,故此本庭駁回申請。本庭同時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59 號命令第 2A(8) 條規則,頒令原告人不得根據第 2A(7) 條規則,要求法庭在訴訟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批予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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