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118/200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人施美敬於本年1月3日發出 原訴傳票 ,向答辯人香港律師會索償五千萬元。上訴人指答辯人 監管 疏怱,造成她受經濟 損失 。上訴人於同日以掛號郵遞方式將 傳票 寄出,給予答辯人。根據答辯人代表律師於本年2月20日作出之 誓章 ,答辯人是於本年1月5日接獲該 傳票 。答辯人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28號命令,於本年1月19日向法庭提交認收 原訴傳票 書。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12號命令第5條及第9條規則,答辯人可於 傳票送達 答辯人後14天內 認收傳票 。因此,答辯人於本案最後認收 傳票 的日期是1月19日。而答辯人於該日向法庭提交 原訴傳票 認收書 ,亦符合該規定。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