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45/201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uly 2012.
2. 根據他承認的案情,於2012年3月26日晚上,林得志(第一控方證人)在九龍深水埗黃金電腦商場地下一店鋪工作,忽然間帶住口罩的被告人及另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衝入該店鋪,被告人及另一男子徒手襲擊第一控方證人的頭部。襲擊期間,被告人以一個玻璃瓶打向第一控方證人的頭部,使玻璃瓶破裂。第一控方證人與被告人糾纏,並抓住被告人的手,阻止他離開。第一控方證人的同事馬俊熙(第二控方證人)協助第一控方證人,制服了被告人。然後又有三名戴口罩,身分不詳的男子衝入該店鋪,企圖令被告人脫身,他們對第一及第二控方證人拳打腳踢,其中一人以一個玻璃瓶打向第二控方證人的頸部,使玻璃瓶碎裂,另一人則用凳打向第二控方證人的頭部,施襲者又將貨物推倒在地上,毀壞一塊玻璃及一部電視機。儘管受到襲擊,第一及第二控方證人仍然制服被告人,最後其他四名行兇者成功逃離該店鋪,但被告人被制服,帶到保安室,並就事件報警。稍後警察到場,在口頭警誡下,被告人表示因為一時衝動而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