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家文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310/2012。
Case No.HCCC 5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Jul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5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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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范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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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彭偉昌
日期:  2012年7月26日下午12時1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V(5)陳詠嫻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景弘先生,由Ma Tang & Co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強姦(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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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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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你經審訊之後,被裁定一判強姦罪成立。

案情方面好簡單,受害人X喺事發時係一名16歲嘅女學生,佢喺晚上同同齡嘅同學Y到蘭桂芳飲酒,結果醉倒喺街上。被告你經過,自動提出幫手,抱住X上的士不特止,仲喺冇被邀請嘅情況下同車,送到嗰兩個少女返屋企入面,之後某個階段,你更加喺房內同X發生性行為。

從陪審員嘅判決話你有罪,知道可以接受嘅事實係咩嘢呢?X當時係醉到係失去行為能力,根本冇能力同意抑或不同意同你性交嘅。

被告,你今年39歲,香港出生,並受教育至中五程度,之後做過裝修、文員同警察。被捕時係一名助理保安經理,與父母及呢一個弟弟同住。冇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律師基本上係冇咩嘢說話好講嘅,主要指本案冇涉及暴力。

我認為被告你嘅行為可恥,點解呢?X同Y去到今日尚且稚氣未除,一眼就睇得出十多歲嘅少女,事發時,我相信亦都係咁。你相反比佢哋年長一倍半,但係就乘人之危,登堂入室,情況令人髮指嘅。至於你喺審訊嘅辯護,我個人認為就更加係你自己先會相信會有人接納嘅啫,而且不斷喺度曲解,喺庭上曲解最初向警方招認過嘅某啲說話,試圖脫身,可以見到你根本毫無悔意。

綜觀一切嘅情況,我認為以5年為量刑嘅起點係合適嘅。你唔認罪,冇有效嘅求情理由,就應該維持喺本案嘅水平。

我宣判,你需要為本案入獄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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