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曉菲

Case No.DCCC 479/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Jul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7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4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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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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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2年7月2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Lisa G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控罪: [1] 搶劫罪 (Robbery)
  [2] 企圖搶劫罪 (Attempted 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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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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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堅持不需律師代表,由自己處理本案。

2.被告人承認事實上,在兩日內,先後造訪兩名「妓女」,向她們聲稱衣袋內藏有利器,要求她們付款,進行「打劫」。前者將500元現金交給被告人,後者則因為身無分文,故被告人事敗逃去。基於閉路電視影像,警員最後將被告人拘捕。調查期間,被告人坦白承認事發經過。

3.被告人現年31歲,是一名內陸人,02年與一港人女子結婚,於08年成功申請來港定居,但09年離婚。被告人因工傷開始失業,工傷賠償用完後,被告人更染上毒癮,生活拮据。在無以為靠之情況下,被告人干犯本案。

4.考慮了Ting Chiu案例(CACC 174/2003),沒有顯示利器的「行劫」案件,其判刑起點為4年。本席採用該判例作為本案個別控罪的判刑起點。所以,控罪一判刑起點為4年,「認罪」給予被告人三分一折扣後,則變為32個月。雖然控罪二只為一「意圖行劫」罪,但「行劫」不能成功只因該「妓女」沒有現金在身而已,故罪咎等同。因此,在扣減「認罪」折扣後,本席就控罪二判處32個月監禁。

5.兩宗事件在不同時間及地點、對不同對象發生,刑期理應全數分期執行。惟考慮了「總刑期原則」後,如果兩控罪的判刑全數分期執行的話,可能太過苛刻。故此,控罪二裡,只有10個月的監禁與控罪一的分期執行,32加10便等於42個月,本席今天判處被告人42個月監禁。

6.因為被告人從未犯事,原先本席打算給予被告人進一步的扣減。奈何,案發時,被告人進入的,是一住所單位。而且,俗稱「一樓一鳳」的「妓女」往往是「打劫」的對象。故此需要法庭額外的保障。此消彼長之下,法庭便不應給予被告人進一步的扣減。本席今天共判處被告人42個月監禁。

蘇文隆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