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家宏 對 維基樓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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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12年第8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1年3239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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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申請人嚴先生申請上訴許可。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申請人如要上訴,他只可就法律觀點提出上訴。 2.申請書提出兩點申請理由:
3.就申請理由(1),嚴先生解釋審裁官共兩次安排了聆訊,證人雖到庭,但兩次都未能開審,而在等候期間,證人在庭外傾談商討。嚴先生未能夠確定地說出證人曾經“夾口供”,亦沒有證據顯示在盤問被告人的證人其間,他有提出關於證人在庭外談話的內容是否構成作為證人的不當行為。因此,申請理由(1)不能構成在法律論點上的錯誤。 4.關於申請理由(2),嚴先生的說法並無基礎。審裁官在4月17日曾給予口頭的判決理由;5月24日亦有覆核聆訊;8月6日有裁決理由書,當中有解釋判決的理由,所以第二點的申請理由並不能成立。 5.在今日的聆訊,嚴先生提出了其他的上訴理由。首先,他認為被告人邀請了一位已離職的職員作供是不適合的,其中一位證人甚至在作證後重新獲聘為管理員。本席不認為這點可構成上訴的理據,因被告人所邀請的證人都是與嚴先生作為管理員時同期工作,證人的證供對案情是有幫助的,即使他在作供後重新獲聘,亦是在作供後發生的事情,並不顯示被告人作過任何利誘該證人作假證供的行為。因此,嚴先生在這方面的投訴不能構成上訴的理據。 6.嚴先生亦指出被告方面有一些工作記錄,記下管理員的上、下班時間及當日所發生的事情,但在審訊當日,該份記錄並沒有呈堂。因此,在本申請中,本席無權再去考慮該等證據。 7.嚴先生今日所作的陳詞及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未能顯示審裁官在法律觀點上犯上錯誤。本席考慮過審裁官所給予的裁決理由書,當中已詳細地敍述雙方的案情、每位證人作證的內容及審裁官為何接納被告人方面的說法。審裁官的裁定是屬於事實上的裁定,她聽了證人的供詞,在進行聆聽的程序時亦鑑貌辨色。本席看不到審裁官的裁決理由書中出現有任何法律論點上的謬誤,因此,本席不批准本上訴許可的申請。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