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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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1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和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31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569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7月6日 判案書日期:2012年8月3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三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1],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判她全部罪名成立,每項控罪判監18個月,同期執行,共入獄18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背景 2.約於2009 年7 月,上訴人聲稱與第一控方證人合夥投資物業,第一控方證人經女兒(第二控方證人)把現金$368,000交給上訴人。之後,上訴人一直未能出示買樓的文件,只聲稱單位在紅磡。第一控方證人要求往看看單位,上訴人屢次推搪。約半年後,第一控方證人要求還款,上訴人同意並在律師樓簽署還款協議書,應承在2010 年12 月22 日前還款。2011 年1 月,上訴人分別三次還款,每次都以面額$368,000的支票存入第一控方證人的戶口,但全部不能兌現。根據有關銀行紀錄,上訴人所使用的三個往來戶口,其中兩個分別於2009 年9 月2 日[2]和2010 年11 月30 日[3]正式取消,而另一個往來戶口則從來沒有足夠存款兌現有關支票[4]。 3.上訴人在會面紀錄表示不知道戶口已取消,也不知道支票不能兌現。 4.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證人。 原審裁斷理由 5.暫委裁判官知道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並提醒自己這在法律上是對上訴人有利的。暫委裁判官指上訴人沒有可能不知道有關戶口已取消,也不接受上訴人所講不知戶口不夠存款。再者,上訴人不能出示買樓文件,也未能帶第一控方證人看有關單位,後來簽署借貸和還款協議。暫委裁判官指上訴人不誠實,不相信她的講法。 6.暫委裁判官考慮過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他認為兩人率直,沒有誇大,是可靠證人。最後,暫委裁判官判上訴人三項控罪成立。 上訴理由和討論 7.上訴人指暫委裁判官偏幫控方證人,容許她們作供時再翻看筆錄證供,審訊不公平。證人作供時忘記細節,主審裁判官可因應情況讓證人翻看筆錄證供,畢竟證人忘記細節並不出奇,作證的主要目的不是測試記憶。筆錄證供通常在警方接手調查後不久記錄,當時證人的記憶應比較清楚,只要證人在筆錄證供曾經提及有關細節,審訊時再看筆錄證供沒有問題,上訴人的理據不充分。 8.上訴人指暫委裁判官在解釋程序時表示,通常這類案件的被告人都不作供,因此,她選擇不作供。本席曾翻聽審訊的錄音,在案件開審初段,暫委裁判官向上訴人解釋她的權利,她可自行決定是否作供,若選擇不作供,不會有不利影響。但若選擇作供,會有風險,控方可盤問她,若回答得不好或猶疑,法庭可以對她作不利的結論。 9.當控方舉證完畢後,暫委裁判官再重複解釋作供的選擇,內容大致與上文一樣。到下午續審時,上訴人表示不知應否作供,暫委裁判官強調她應自己決定,最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證人。 10.錄音紀錄顯示,暫委裁判官沒有指通常這類案件的被告人都選擇不作供,反而兩次強調就算不作供也不會有不利的影響。雖然,暫委裁判官也指出若上訴人接受盤問時回答不好或猶疑,可能令法庭作出不利結論,當時,暫委裁判官語調平和,完全沒有向上訴人施壓的感覺,本席認為不至於影響她的決定。何況,上訴人的投訴不是因暫委裁判官所講而產生恐懼,所以不敢作供。雖然,暫委裁判官的講法符合事實,為免不必要的誤會,暫委裁判官可考慮不提這風險,只須解釋法庭會根據所有證供,互相印證然後判案便足夠。 11.最後,上訴人強調沒有向第一控方證人提議投資物業,也不知名下的往來戶口已取消或不夠存款。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到上訴聆訊時提出這些抗辯理由,控方沒有機會盤問論證,本席認為不能接受。 12.其實,她在會面紀錄承認曾簽署有關支票,也提出相若的抗辯理由,不過她在審訊時沒有作供,這些辯解的部份未經盤問,暫委裁判官有權不接受這些講法。雖然暫委裁判官沒有詳細提及會面紀錄的內容,但他表示會「在證據的整體上,分析後裁定真相何在」。本席相信暫委裁判官必已考慮過會面紀錄,綜觀整體證據,暫委裁判官明顯不接受上訴人在會面紀錄的辯解。 13.綜合以上分析,本席認為定罪穩妥,現駁回上訴。 判刑上訴 14.暫委裁判官指出雖然本案並非詐騙罪,但案情明顯涉及詐騙,他認為Cheung Mee Kiu, CACC99/2006案的原則適用,他以21個月為量刑起點,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再減刑3個月,每項控罪判她入獄18個月,同期執行。 15.上訴人指這案不涉存心詐騙,判刑過重。 16.上訴人訛稱與第一控方證人合夥投資,誘使後者給她36 萬餘元,但原來沒有投資物業,更以不能兌現的支票拖延,始終沒有還款。她違反第一控方證人對她的信任,暫委裁判官考慮Cheung Mee Kiu案的量刑準則是適當的。正如答辯人羅大律師指出,暫委裁判官已相當寬大。 17.本席認為每項判刑沒有過重,總刑期也適合,現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