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國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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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7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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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 歐國仔,在本席前承認販運12.51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危險藥物。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早上,一隊警員在深水埗基隆街將被告人截停,在其身上找出一個膠袋內藏100小粒本案的危險藥物。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正在運送有關毒品以獲取$800元的酬勞。 3.被告人現年58歲, 過往有38項刑事紀錄,其中10項是販毒的罪行。根據其刑事紀錄所顯示,他早於1974年首次犯罪後, 往後犯下不同罪行而不斷進出監獄, 近這十幾年, 更是頻密地犯下販毒的嚴重罪行。 4.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人已婚, 但膝下猶虛, 並在2009年與太太離婚.他過往10年都是依賴綜援過活。 5.他家中有位年邁的媽媽(84歲), 在內地生活, 患有肺炎, 由妹妹照顧。律師指出案發當日被告人本來相約了妹妹到內地探望媽媽,一家人打算去掃墓; 但由於發生了本案, 被告人未能把握是次與家人相聚的機會而感到可惜。 6.被告人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過往曾經在善導會的安排下,在街頭擺買一些山水畫, 他希望在他的餘生能以這手藝來維持生活, 但本席對此抱很懷疑的態度。 7.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就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海洛英, 上訴庭已有判刑指引。販運海洛英10至50克,刑期是5至8年. 8.首先,在求情方面而言,其實除了被告人的認罪之外,並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再者, 綜觀被告人過往犯案的情況, 他絕對是這類罪行的慣犯, 但本席今次並不打算以此作為加刑的理由。若被告人下次再犯同類罪行,他應清楚了解會有這加刑風險。 9.以被告人所販運的份量來考慮,本席以5 年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的扣減,但再沒有進一步的減刑空間,因此被告人最終的判刑是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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