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志堅

Case No.HCMA 369/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Aug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6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36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2年第9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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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鍾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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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2012年8月14日
判案日期: 2012年8月2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本來面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但在案件開始審訊前,控方把控罪修訂為「危險駕駛」罪。上訴人不認罪,但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4,000元,停牌9 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於2012年1 月15日 下午約4時46分,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私家車KU9886,於碧雲道尾隨私家車NM8845行駛。他確認控方證物P3的影像光碟的內容是他當時所見的情況。

3.從影像光碟可見到案發時在下毛毛雨及地面是濕的。私家車NM8845在設有安全島及靠左駛的箭嘴的行人過路處前,向右切線,橫越安全島前的影線,進入逆行的行車線,駛過行人過路處及超越了一架雙層巴士後,才駛回原來的行車線。此舉令到一名拿著雨傘已踏進馬路兩至三步的女士後退回行人路。

辯方案情

4.上訴人作供稱他於2012 年1 月15 日下午約4 時46 分,即案發時間,在家睡覺。

5.他於2012 年2 月收到「要求提供司機身分詳情通知書」(即控方證物 P2),涉及私家車NM8845於2012 年1 月15 日在碧雲道涉嫌不小心駕駛一事。由於他沒有將他的私家車NM8845外借,全部車匙由他自己保管,而控方證物所指的地點是他所駐守的警區的管轄範圍,他於是填寫該表格指他自己是當時的司機。

6.上訴人指影像光碟中的私家車 NM8845的車牌,款式和顏色都與他的私家車相同,唯獨沒有裝上如辯方證物 D1照片所顯示的車尾鏡。這車尾鏡是他購入私家車時已裝配了的。

7.上訴人稱他已服務警隊近20 年,主要負責電單車巡邏及處理交通違例案件,但他不熟悉控方證物 P2的表格。他承認他沒有告知警方他的私家車與影片片段中的私家車在車尾鏡上的分別,是他的疏忽。

上訴理由

8.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如下:

(a)  正式審訊前上訴人解釋他不是影片片段中私家車的司機,但裁判官不接納及推斷他為該車的司機。

(b)  裁判官主動要求控方考慮上訴人的控罪是不小心駕駛或是更改為危險駕駛,及在控罪更改後繼續審理案件,因此審訊並不公平。

(c)  裁判官審訊前不斷盤問上訴人及質疑上訴人的答辯,對上訴人有嚴重偏見。

(d)  裁判官審訊前向上訴人講解認罪或不認罪的判刑利害,明顯希望上訴人承認控罪,證明裁判官在審訊前已認定上訴人有罪。

討論

9.上訴人的上訴理由(a)及 (c) 可以一併地處理。

10.在上訴人不承認不小心駕駛後,裁判官確實在上訴人不反對下觀看了影像光碟。他之後向上訴人發問了一些問題。本席並不同意上訴人所指,裁判官質疑他的答辯及對他有偏見。從聆訊的謄本可以見到,上訴人當時是沒有律師代表的,裁判官只是向他了解案件中的爭論點及就一些證據作出解釋。裁判官的做法是完全正當的。其實裁判官在發問前已清楚地告訴上訴人可以選擇不回答。由此可見裁判官已保障了上訴人的權益。

11.上訴人當時對裁判官解釋他並非影片片段中私家車NM8845的司機。裁判官完全沒有制止他,更沒有如上訴人所指不接納他的說法及推斷他為該車的司機。

12.很明顯上訴人是因為裁判官向他指出,他打算提出的上班當值表,並不能用以證明他事發時在家睡覺的證據及向他解釋控方證物 P2,即「要求提供司機身分詳情通知書」的證據作用而誤解了裁判官。本席認為上訴理由(a)及 (c) 並不成立。

13.就上訴理由(b),裁判官確實說過他在影片片段所見的駕駛行為似乎不止不小心駕駛這麼簡單,及他不知道控方會否將控罪改為危險駕駛,但他並沒有主動要求控方修改控罪。後來控方申請把控罪修改為危險駕駛時,裁判官亦嚴正地聲明他沒有指示控方這樣做。從以下裁判官及主控官,Mr Au,的對話可見一班 :

「MR AU : 法官閣下,控方會提出更改呢個控罪嘅,但係由於文件仲係在準備當中,所以請法官閣下…

官 :會點樣修訂?

MR AU : 修訂為法官頭先建議嘅dangerous driving。

官 :我冇建議任何嘢,我只係由控方自己去決定嘅啫。

MR AU : 係。

官 :法庭係唔會指示控方點樣檢控。

MR AU : 知道。

官 :或者作出任何嘅建議嘅,法庭係中立嘅。

MR AU : 知道,會…

官 :你自己要請示番呢度嘅檢控部門,話番畀佢聽呢個唔係法庭嘅指示嚟嘅。

MR AU : 係,知道。

官 :如果你呢個決定係基於你以為係呢個係法庭嘅意見嘅話,呢個大錯特錯。

MR AU : 係,知道。

官 :咁咁樣嘅話,控方要自己重新去考慮清楚,清唔清楚?

MR AU : 清楚。

官 :點樣告、告唔告,呢啲控方自己決定,律政司嘅決定嚟嘅。

MR AU : 係。

官 :清唔清楚?

MR AU : 清楚。

官 :你需唔需要聽清楚個指示?即係如果控方當咗係法庭去建議控方去更改嗰個嘅--修訂嗰個嘅傳票嘅話,我相信你要再攞多次嘅指示嘞。

MR AU : 好,我….

官 :但係如果頭先只係你頭先表達嘅錯誤嘅話,就唔緊要。

MR AU : 呢個只不過係我表達錯誤啫。

官 :係。

MR AU : 根據頭先入去同控方方面…

官 :你話畀我聽決定就得嘞,個決定係點樣樣?

MR AU : 決定係會…

官 :是否會作出修訂?

MR AU  : 會作出修訂為危險駕駛嘅。」

14.雖然裁判官在修改控罪後繼續審理案件,這對上訴人根本沒有造成任何的不公。上訴人已清楚地表明他的論點,就是他並非片段中的私家車NM8845的司機,而非該車的駕駛方式是否構成不小心或危險駕駛。在整個審訊中,上訴人都沒有循這路線作出抗辯。

15.在這情況下,本席看不出有任何對上訴人不公平的地方。上訴理由(b)沒有理據支持。

16.就上訴理由(d),裁判官在審訊前的確曾向上訴人解釋不小心駕駛,在認罪及審訊後裁定罪成的情況下,上訴人會得到的刑罰的分別。基於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裁判官這樣做是適當及必要的。本席並不認為這一點,如上訴人所指,證明裁判官在審訊前已認定上訴人有罪。

17.但有一點令到本席非常不安。裁判官在看完影片片段後,沒有立即表明他看到的不止是不小心駕駛。他選擇繼續查詢上訴人有關他有沒有證人及處理本席上文所提到的上訴人的上班當值表及「要求提供司機身分詳情通知書」的證據價值的事宜。

18.當裁判官表明了他對影片片段的情境的看法,及說他不知道控方會否申請修改控罪為危險駕駛後,他沒即時詢問控方的取向,及在這個階段向上訴人解釋不小心駕駛認罪及審訊後裁定罪成刑罰的分別。他跟著問上訴人是否仍維持不認罪,當上訴人說回答「是」之後,他這樣說:

「好,案件暫時押後一陣吓。主控,喺押後之前,你自己去考慮清楚,呢件案件應該係以不小心駕駛嘅控罪去控告,定作危險駕駛去控告。」

19.之後控方把控罪修改為危險駕駛。在這過程中,裁判官與主控官的對話已在上文節錄,本席不再覆述。

20.本席並不同意上訴人所指,裁判官審訊前已認定他有罪。但在正式審訊前所發生的事,很容易令人聯想到裁判官雖然覺得影片片段中的駕駛行為不止是不小心駕駛,但仍繼續以不小心駕駛的罪名去處理。當上訴人不為所動,維持不認罪時就著控方考慮是否要修改控罪。

21.本席堅信裁判官完全沒有游說上訴人認罪及在他不認罪的情況下,才提示控方會否修改控罪。但很遺憾,所發生的事很容易令人有所誤會和得到一個錯誤的印象,就是裁判官沒有公正地處理本案。本席必須重申,並不認為裁判官有任何不公正的地方, 但我們司法制度中的其中一條金科玉律就是公義必須彰顯於人前(justice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在這大前題下,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出現不穩妥的情況,因此裁定上訴得值。

22.這個裁決明顯地是很技術性的。本席在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後,命令案件以危險駕駛的罪名由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錦卿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