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加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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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4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846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2617號)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2012年8月23日 判案日期:2012年8月31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他於荃灣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指稱,上訴人盜竊了四百多份免費派發的報紙(下稱免費報紙),包括頭條日報、虎報、晴報和AM730。 3.上訴人是一名司機,受聘於「勁達」。「勁達」和勤力德書報發行有限公司(下稱勤力德)是合作伙伴。勤力德和數份免費報紙的發行者有協議,負責運送免費報紙到集散地。從集散地,街車公司會將免費報紙運送交給客戶。「勁達」是其中一間街車公司。 4.控方指稱,上訴人在運送免費報紙時,將一些免費報紙放在一間廢紙回收店的門外。當時是早上7時許,該回收店還未開始當天的營業。 5.控方第一證人,是勤力德的運作部總監,他目擊上訴人這樣做。 6.控方第一證人報了警。 7.當上訴人被捕時,在警誡下,他說:
8.當他後來在警誡下被會見時,他說了以下的話:
辯方案情 9.在原審時,上訴人行使權利,沒有出庭作證。 10.在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辯方呈遞了一些名為「簽收單」的證物(辯方證物D-1),顧名思義,目的是想證明,上訴人已將免費報紙派送給簽收了的客戶。 事實裁斷 11.顧及了控方第一證人有一次蓄意傷人的刑事定罪記錄,也提醒了自己這是一宗一對一的案件,裁判官說,她找不到任何理由要懷疑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詞,並接納他的證詞為事實裁決。
13.在考慮時,裁判官提醒了自己,上訴人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的。 14.裁判官作出了以下的事實裁斷:
15.基於上述事實裁斷,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6.在上訴時,上訴人也是由原審辯護律師葉榮燊大律師代表。他提出了以下三項上訴理由:
討論 第一上訴理由 17.在上訴聆訊時,葉大律師告知法庭,控方證物P9,是在辯方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呈堂的,文件由公司職員編製,是給司機派發報紙的地點和份量的指示。這份文件,是控方第一證人交給警方的,不過,他不知道,文件的內容是否準確無誤。 18.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鍾洪偉接受,這份文件符合證據條例[3]第22條的規定,可呈堂成為表面的證據。 19.雖然這樣,鍾檢控官指出,裁判官裁定這份文件並非完整記錄的理由,是符合證據的,因為文件並沒有關乎派送100份AM730免費報紙到葵涌嘉翠園的資料,而這一項派送工作,卻見於辯方證物D1的其中一份「簽收紙」之中。 20.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斷,犯了邏輯上的錯誤。裁判官基於證物P9和證物D1的內容不符之處,裁斷證物P9並非完整記錄。可是,她同時也裁定,她不會給予證物D1任何比重。她不能夠基於一份她不給予任何比重的文件的內容,來斷定令一份文件並非完整記錄。 21.再者,一份文件並非完整,也不一定支持一個不給予任何比重的裁定。 第二上訴理由 22.控方證物P5和P6,記錄了上訴人於警誡下的陳述。上訴人兩次作出的,都是混合陳述,裁判官根據R v Sharp [1988] 1 WLR 7一案的指引作出考慮,是恰當的。 23.裁判官的分析如下:
24.在上訴聆訊時,葉大律師力陳,上訴人的說法並非不可信,尤其是上訴人可以只是順道看看有沒有老婆婆,並不會花他任何額外的時間。 25.葉大律師也批評,裁判官在評估時,沒有充份考慮上訴人的陳述的全部內容,也錯誤地把一般司機的處理方法混為一談。 26.本席不同意這看法,認為在上訴人沒有出庭作證的情況下,裁判官作出她上述的裁斷,是合乎情理,具充份證據和理據支持的。她也沒有錯誤地將一般司機處理報紙的方法混為一談,只是指出她不相信上訴人的說法而已。 第三上訴理由 27.在本案,控方賴以證明上訴人有罪的證據,主要來自上訴人自己的陳述。 28.在作出陳述時,上訴人承認了:
29.明顯,裁判官認為這些具招認性質的證據,是真實的。她已否定上訴人的開脫陳述,在這事實裁斷的基礎下,她考慮了控方是否證明了盜竊罪的所有罪行元素。 30.葉大律師批評,裁判官沒有考慮、或沒有充份考慮,上訴人的主觀心態。本席認為,這批評不成立。 31.裁判官作出了以下的裁斷:
32.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斷是穏妥的,是合情合理,具充份證據支持的。 33.在此一提,葉大律師接受了,辯方證物D1的內容,是傳聞證據,不能賴以證明,文件所述的數量的報紙,其實已真的交到相關客戶手中。 34.無論如何,即使辯方證物D1所述的屬實,無可否認的證據是,上訴人的確曾將屬於勤力德的報紙,放在一間廢紙店的門外,意圖丟掉這些報紙。他這樣做,完全是漠視物主的權益,而行使擁有人的權利,將報紙視為自己的東西處置。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在這樣做的時候,是不誠實的,這是穏當的裁定,是整體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上訴人明顯是想誤導勤力德,以為他已依照指示完成工作。 35.雖然,裁判官之不給予控方證物P1任何比重的做法,犯了錯誤。不過,控方針對上訴人的證據,並不倚賴這份證物。 36.無論如何,這份是勤力德給公司的指示,不過,不論上訴人是否已依照指示工作,正如剛才所述,他將屬於勤力德的報紙棄掉,是不爭的事實,在本案的整體情況下,儘管裁判官在處理控方證物P1時犯了錯誤,一點也不影響定罪之穏妥。 結論 37.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定罪裁決是穏妥的,也並非不公。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湛耀強律師行轉聘葉榮燊大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