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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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5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552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2年8月24日上午10時40分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指被告於2012年2月9日於九龍旺角深圳街1至6號新泰大廈二樓(即1/F)C室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17.09克混合劑,內含5.9克海洛英鹽酸鹽,與及2.25克晶狀固體,內含2.2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 2.案情如下:2012年2月9日下午,警員在九龍旺角深圳街1至6號新泰大廈2樓(即1/F)C室內進行觀察,見一男子走到該單位門外按門鐘,屋內有人開門,該男子進入該單位內,埋伏的警員隨即湧入該單位,採取搜查行動。於一房內,找到被告的黑色手袋,手袋的暗格內有一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本案的海洛英毒品,即證物2,暗格內亦有一個膠樽,膠樽內有一個膠袋,內有四袋「冰」毒,即本案的「冰」毒證物4。警員拘捕被告人,在被告身上搜到一部手提電話、港幣7,918.20元和人民幣301元。在警誡下,被告承認該手袋是她的。 3.政府化驗師驗出本案的海洛英毒品為17.09克混合劑,內含5.90克海洛英鹽,「冰」毒的份量是2.25克晶狀固體,內含2.24克「冰」毒。警方估計,本案的海洛英毒品市值為13,261元,至於「冰」毒的市值則為1,811元。 4.被告在庭上承認,管有本案的海洛英毒品與及「冰」毒是作販運用途。 5.被告今年46歲,過往只有在1997年犯過一宗較輕微的罪行,即違反逗留條件,當時被判入獄兩個月。 6.律師呈上被告自己所寫的求情信,被告在信中說,自己已感到後悔,提及家中的負擔,希望法庭從輕發落,找機會重新做人。 7.律師在求情中指出,被告在國內與人結婚,育有一名現年14歲的兒子,被告在2004年再和一名香港居民結婚,因此可以在2011年10月獲准來港定居,不過因為本案的發生,就與他的現任丈夫已經分開。律師亦說,被告在國內有一年邁母親,因此被告要照顧她的母親以及她的兒子。被告每月給他們3,000元資助。另外,被告的母親兩年前要做手術,被告因此向人借下大約60,000元人民幣,被告是有經濟壓力的。律師亦指出,被告的兒子原本今年5月可以來港唸書,但因為被告在2月已經被捕,所以兒子不能完成申請手續,被告因此感到遺憾。 8.律師求情時,叫法庭考慮本案涉及毒品的種類與及份量,對認罪的被告從輕發落。 9.被告在本案中販運兩種危險藥物,即純度達5.90克的海洛英鹽酸鹽,與及純度達2.24克的「冰」毒。本席認為兩種毒品之中,海洛英的份量與及價值較大,應視為較主要的成份。以此純度的海洛英來計,按上訴庭訂下的判刑指引,本席認為5.90克純度的海洛英鹽酸鹽的判刑指引在本案中應為三年半監禁,至於另外的「冰」毒純度達2.24克,本席亦認為按上訴庭的指引,至少也應再加刑1年,即整體的判刑起點應為四年半監禁。被告認罪,可獲完全的三分一認罪扣減,因此,判刑為3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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