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華炎

Case No.HCCC 440/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Aug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44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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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華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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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12年8月29日上午11時32分
出席人士: Mr LIU Yuen-mi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Roderick W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淑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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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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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你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本席喺判刑嘅時候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你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係簡單嘅。事主周艷女士係一名內地人,案發當日佢以訪客嘅身分留喺香港,喺廟街居住同埋工作,從事性服務。當日下晝大約1時30分,周女士喺佢住所樓下遇上你,經過簡短嘅談話之後,你哋兩個人到咗周女士喺樓上嘅房間。之後你入咗洗手間,期間周女士脫咗佢嘅衣服,只係剩下內褲,一心為咗向你提供服務,全無防範。當你從廁所出嚟之後,喺衫袋攞咗一把刀出嚟,首先傷咗周女士嘅臉部,然後再傷佢身體數處地方,令到佢流血。

經過身體檢查之後,發現周女士身上面有五處深度嘅裂傷,一,佢前額有一條11厘米長嘅割傷。二,從佢左眼角至到上唇有一條12厘米長嘅割傷。三,佢右邊腹股溝有一條15厘米長嘅割傷。四,佢兩邊大腿前方各有一條10厘米長嘅割傷。呢啲傷勢全部都係你嘅襲擊造成嘅。周女士需要接受急救手術去修復佢身體上面嘅割傷。佢留院幾日,喺1月3號出院。

本席得知你現年63歲,已婚,同埋妻子與及三名子女同住。以往曾經有工作,但係而家一家人靠領取綜援維生。喺2010年8月你進行咗肺癌手術,健康欠佳。

你干犯嘅罪行係十分嚴重嘅,明顯你係有備而犯案嘅,並非一時理性受蒙蔽先至做出咁嘅事。你帶備咗可以傷害他人嘅刀,藉詞尋求性服務,而令到事主同你獨處一室,而且脫去衣服,放下戒備之心。喺咁嘅情況之下,你竟然不發一言就向一位毫無防範嘅女士施襲,而且不止一次用刀傷佢嘅臉部,亦都傷事主身體其他部位。從呈堂嘅相片可見事主流咗不少血,佢需要接受手術治療,留院三天。

毫無疑問,每一位女士都對佢嘅臉龐會十分珍惜,被人咁樣傷臉部,其傷害同埋憂慮不言而喻。更何況事主從事嘅行業,臉部受傷甚或影響佢嘅生計。呢啲情況被告人你係完全知道嘅,你咁樣出手,居心極為不良。

事主所受嘅傷唔輕,從相片可見,傷勢係嚇人嘅。尤幸醫治得宜,初時留喺臉上面嘅疤痕,現在已經冇當時咁明顯。不過,從事主喺作證時候見到佢自己傷勢嘅照片嘅時候嘅反應,可見佢嘅心靈創傷依舊。

喺呢一類案件,如果控方備有事主嘅醫療進展報告同埋心理創傷報告,對法庭評估恰當嘅判處大有幫助。不過控方冇預先準備,未能向法庭提供呢啲資料。當法庭向控方提出要求,聽取呢一啲資料嘅時候,控方知會法庭,現階段事主周女士急欲返回原居地,不再為事件操心,因此我所講嘅報告已經不能夠提供。喺咁嘅情況之下,本席喺判處嘅時候,只能夠以上述嘅觀察為依歸,即係周女士嘅傷勢並冇引致佢有長遠嘅肉體傷害。不過佢臉上面留有疤痕,雖然已經冇當初咁顯眼,但係原本嘅容貌不再。至於心理創傷,本席認為依然係有嘅,但係因為缺乏資料,所以唔會以心理創傷係屬於嚴重程度嚟考慮。

你立心向一名以俗稱「一樓一鳳」為業嘅女士下手,亦都係法庭不能輕視嘅。因為以咁為業嘅女士處身於一個易被侵犯嘅工作環境,不法之徒利用呢個情況去犯案屢見不爽。上訴庭喺不同嘅案例,都已經指出,呢個係法庭喺判處嘅時候應該考慮嘅因素之一。

本席獲悉,你正在接受精神科治療,所以喺判處之前,聽取咗精神科醫生報告,同埋心理學專家嘅報告。精神科醫生指出,你喺2001年9月因為不勝精神壓力,進入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當時嘅診斷為嚴重抑鬱,經過醫療之後情況好轉,留院三個月之後出院。但係不足一個月,你再次入院,當時你投訴失眠,情緒低落,缺乏興趣同埋積極性,經過兩周嘅治療之後出院。之後數年你嘅精神狀況係穩定嘅,不過去到2007年你投訴覺得自己被跟蹤,相信有人要殺死你,亦都聽到不存在嘅人叫你去死。當時醫生嘅診斷係你患上思覺失調同埋人格失調,經過服用藥物之後,你嘅精神病病徵已經冇咗,而你亦都一直定時到醫院覆診,亦都遵照處方服食藥物。最後一次覆診喺今年6月25日。醫生指出,你嘅精神健康狀況喺近數年已告緩解,再冇精神病患同埋情緒問題嘅徵狀。醫生未能夠確定,喺案發時候你嘅精神狀況係點樣嘅。

心理學專家指出,你嘅智力係正常嘅,佢認為你係一個缺乏人生目標,同埋容易衝動嘅人。佢亦都認為你可能由於生活上嘅不如意同埋困苦,曾經縱情毒物。資料顯示你吸毒多年,不過後嚟當你成功戒除毒癖之後,對社會不滿嘅情緒已經減輕。專家亦都指出,冇證據顯示喺干犯本案之前你係有一個暴力傾向嘅人。專家亦都未能夠確定,你干犯本案是否同任何心理問題有關;亦都未能夠確定,你係是否有明顯嘅暴力傾向,佢認為你再犯暴力罪行嘅風險,係中度嘅。

你嘅辯護大律師向法庭細說你嘅坎坷人生,佢話畀法庭知你喺十一、二歲嘅時候已經父母雙亡,由舅父養育成人,可惜未受教育,加上結交咗損友,終於沉淪毒海三十年。期間你冇做過甚麼正式嘅工作,而且因為要應付吸毒嘅開支,多次犯案,毀咗人生。你現年62歲,喺牢獄中度過咗不少歲月。結婚之後你育有三名子女,現年分別係15至18歲。初時妻子仍然要喺內地居住,未能夠來港,你要父兼母職,喺種種壓力之下,精神健康出咗問題,不過經過治療之後情況已經大為改善。你而家已經戒除咗毒癮,妻子亦都表示會支持你。

本案嘅情節係嚴重嘅,而且你可以稱得上係案底纍纍。你之前共有三十九次被定罪,干犯嘅罪行林林總總,包括搶劫、襲擊他人、入屋犯法、管有危險藥物等等。你嘅刑事罪行紀錄追溯到1968年。最後一次被定罪喺03年4月,因為兩項搶劫罪被判監禁總共7年。刑滿出獄之後,不過只係三年你又再犯事,而且干犯嘅係嚴重罪行。雖然呢一次係你第一次因為有意圖而傷人罪而被判罪名成立,不過你之前已經多番干犯同使用武力有關嘅罪行,之前嘅判處刑罰其效不彰,本席認為因為呢個緣故,量刑起點應該提高6個月。

總括嚟講,本席認為一個五年半嘅最終量刑基準係合適嘅,先至足以反映本案嘅性質同埋嚴重程度,與及背景情況。本席顧及咗精神科醫生同埋心理學專家為你撰寫嘅報告,雖然你嘅精神健康仍然需要跟進,不過從兩位專家嘅報告,你嘅精神健康狀況與你干犯本案並不見有明顯關係。而且雖然仍然需要跟進,但係醫生認為住院治療並無需要。直至醫生同埋心理學專家會見你嘅時候,你依然沒有半點悔意,依然堅持自己冇干犯本案。喺今日你嘅大律師向法庭表示你現在已感到懊悔,願為自己曾經做過嘅事承受責任,本席對你喺呢一方面嘅誠意大有保留。

被告人請起立。考慮咗整體情況,顧及你嘅大律師嘅求情陳詞,亦都顧及你年紀相當,本席不認為案中存在任何足可減刑嘅因素,因此判處你就本案監禁五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