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甘仲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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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444/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Aug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44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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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甘仲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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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2年8月15日下午12時29分
出席人士: Ms Ma Suk Lin, Jay,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Yuen Siu Kei,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啟聰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
  [2]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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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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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但否認另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2.控方案情指出,在2011年11月4日,被告與兩名男子襲擊張定邦。被告同意曾參與襲擊,但只是出拳,並非用腳踢。而在11月6日,被告與張定邦一方對談時,6至7名男子持棍及其他武器追打張定邦,致使他身體多處受傷。控方指,被告與這班持械襲擊者是一夥的,被告且與他們一同離開及點算武器。

3.被告作供則指,他並無參與襲擊,且感到非常突然,更嚇得不知所惜,對襲擊一事,事前毫不知情。

4.根據雙方同意案情(AF),張定邦受襲後被送往聯合醫院。醫療報告指他枕骨位置有一Y型深撕裂傷口,背部及兩側肩胛骨部位有多處瘀傷,右邊肩胛骨有一表面撕裂傷口〔P1a、P1b,亦可參照相片P2(1)至(7)展示傷勢〕。

5.2011年11月9日晚上,被告在警誡下自願地說「阿Sir,我只係喺4號有打到個四眼仔,6號我冇打,我凈係在場咋,係我啲friend打佢㗎」(記事簿記錄P3)。其後,被告也自願地參與兩次錄影會面記錄(P4及P5)。

6.在2011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在場下,警員在慈正邨正旭樓16樓撿取以下武器,包括4支棍(一對長46厘米,另一對長52厘米)、一個錘子(長32厘米)、一支鐵撬(長62厘米)及一把鉗子(長23厘米)〔P6(1)至(7),相片見P7(6)至(15)〕。

7.被告在11月29日的認人手續被張定邦認出。被告的花名叫「奀寶」,他的身分不受爭議。

8.控方第一證人張定邦作供,他詳細講述兩次受襲的情況。首先,在2011年11月4日晚上,在順利邨利恆樓地下,與兩名友人在傾談間,有另外兩名他不認識的男子行過,與他們對望,然後雙方因目光問題,其中一人竟突然打了他一拳,另一人亦打了他一、兩下,打及鼻樑,他亦被對方用腳踢背脊一至兩下,其中一人自稱「『爆缸』,係九龍城嘅」,另一名襲擊者他認出名叫「奀寶」(即被告)。他後來返回家中,沒有報警,亦沒到醫院。盤問間,他同意當時情況混亂,不排除當時背部對方是用拳、並非用腳襲擊他。

9.至於11月6日凌晨時分,他在利明樓平台與友人傾談時,被告行到他們面前,取出電話說,「我喺丁家柱對面(即附近一醫務所的名字)」,然後收線。過了2至3分鐘,便有6至7名證人不認識的男子手持木棍及其他武器走過來,並大叫「唔好走」,證人便立即向天橋方向逃走,至天橋時卻並成功追截、被襲擊,傷及頭、手臂及背脊等,頭部後來亦縫了10針〔相片P2(1)至(3)〕。

10.盤問間,他同意在11月4日受襲後,他的朋友「老咪」相約被告見面,而當時被告在平台打電話後,「老咪」與被告有些交談,期間見到「老咪」有所動作,但他不甚清楚。自此「爆缸」及其他6至7名男子便衝出來,追打「老咪」及證人等。證人說,他留意到被告當時沒有做甚麼或說甚麼,似呆站著,反應驚訝,但又好像沒甚麼發生。

11.被告作供採納其兩份會面記錄的內容,承認在11月4日曾與「爆缸」及「細樂」襲擊證人,他只是用拳頭打,沒有用腳。至於11月6日,其實是對方「老咪」找他到平台要求道歉,他到場後與「老咪」交談,「老咪」亦著他找「爆缸」。他致電後,「老咪」看似等得不耐煩,拿起木藤椅襲擊他,此時「爆缸」突然與其他男子手持武器,包括木棍等,衝向「老咪」等人襲擊他們。他們追至天橋位置,被告並無跟上,因此看不到襲擊的情況。被告指,當時事出突然,他呆若木雞,不知道「爆缸」會與其他人士出現襲擊對方。該些人自襲擊折返後,其中一個被告不認識的人手持武器,語氣兇惡的叫被告一起搭的士離開,被告怕對自己不利,便跟著上車,再一起到了正旭樓16樓,看著他們點算武器。被告表明,他從沒有任何意圖與其他人士一起襲擊證人,他更沒想過「爆缸」會與其他人士一起如此做。

證供分析及裁斷

12.首先,就第一項控罪,被告承認控罪,但案情則爭議他並無用腳踢證人,此點證人其實也不排除其背部受襲時,可能是用腳或用拳,被告作供及其會面記錄均承認是用拳襲擊證人。本席接納被告的說法。

13.至於11月6日的襲擊,雙方均無爭議,當晚證人被6至7名男子手持木棍及其他武器襲擊,致使他身體嚴重受傷害。但關鍵的問題是被告是否知情,他與襲擊者又是否是一夥的。首先,如控方指出,被告最初在警誡時回答「我喺4號有打到個四眼仔,6號我冇打,我凈係在場咋,係我啲friend打佢㗎」。可是明顯地,被告作證時卻表明只認識「爆缸」,其他襲擊者他不認識,他又怎會說成是「我啲friend」呢?即使如代表被告的袁大律師所陳述,他只是籠統地回答,並非精確地分開「爆缸」與其他人士,但奇怪的是,若這一大班他不認識的人士手持武器衝前,被告又何竟沒有逃跑或逃避,仍留在現場呢?被告說自己感到突然及呆若目雞,證人也稱他呆站該處,沒做甚麼,但當時證人顯然只顧逃命,留意到被告的情況及時間均甚有限,證人已立即逃向天橋了。重要的是,被告不單沒有離開,更待襲擊者折返,與他們會合。

14.被告說成是因一兇神惡煞之士叫他上車,他才一起離開,顯然這並非事實。明顯地,若被告真的毫不知情,他又怎會仍在該處與襲擊者會合?更甚的是,被告竟再與他們往正旭樓一起點算武器,看看是否有所遺漏。如主控官所說,他們難道不怕被告洩露武器的情況嗎?凡此種種,在在顯明被告不是說出實情,他在庭上及會面記錄中解釋對襲擊一事事前毫不知情,本席不予接納。

15.事實上,被告自己也說當晚原打算到平台向「老咪」道歉,但作供竟講述結果他也沒有做,甚至向對方說要回家。驚奇的是,當他說「老咪」想襲擊他時,「爆缸」竟就在此時與一班持械者跑出來襲擊對方,時間為何那麼湊巧?當被告可能身處險境被襲時,其他人又剛巧會在那時衝出襲擊對方,若被告不是與他們一起早作準備,他們又為何會在那裡及在那時衝出來?被告又怎會只站著不逃跑或不逃避?況且被告在襲擊後,更與他們會合一起點算武器。

16.毫無疑問,被告與這些襲擊者根本就是一夥的,他們已早有預備,帶著武器到來,看見被告的情況,便跑出來襲擊對方,被告根本對此事全然知情,他是有意圖地致使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即使被告自己當時並無持械一起參與襲擊,但被告與他們顯然有共同意圖來襲擊對方,是夥同犯案的情況。

17.因此,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有意圖而傷人罪,較早時亦干犯普通襲擊罪。因此,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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