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卓軒及另七人

Case No.DCCC 466/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Aug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466 & 46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466及4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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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卓軒(第一被告人)  
  羅卓楠(第二被告人)  
  鄧澤鉅(第三被告人)  
  楊茂軒(第四被告人)  
  陳啓永(第五被告人)  
  高淇鋒(第六被告人)  
  姚子豪Jimmy(第七被告人)  
  李智豪(第八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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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2年8月23日下午12時24分
出席人士: Ms Judy Ma,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an Wing Fai, Terr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黃律師行律師Mr Cheng Kwun Chau, Derek,代表第二、第五及第八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伯鳴劉永強律師事務所律師Mr Chui Pak Ming, Norman,代表第三被告人
  Mr Chu Po Tien, David,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名遠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Mr Francis Cheng,由林駱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駱律師行律師Mr Lok Tze Bong,代表第七被告人
控罪: [1] 搶劫罪(Robbery)
  [2] 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Assault with intent to r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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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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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牽涉兩宗搶劫案件,首宗發生於2011年10月15日凌晨2時許,受害人在大埔廣福道球場外的行人隧道內,第三、第七、第八被告迎面行向他,其中一人從後箍頸,繼而被他們毆打頭部及搶走手提電話及銀包。其後受害人從後追上,乞求歸還銀包,但卻被他們再襲擊頭部,以致他的頭及右眼腫脹。

2.三名被告被拘捕及警誡下,均承認這些事宜,現在承認上述的搶劫罪及普通襲擊罪。

3.另一宗搶劫案發生於2012年2月29日凌晨1時許,受害人兩名情侶在大埔南運路河邊長椅傾談間,第一至第六被告在附近不時望向他們,其中一被告突然衝向男子,用手按著頭及把他拖落地下,其餘被告圍著他拳打頭部及背部,當中另一名被告則搶走女子放在長椅上的手袋。受害人頭部及右肩背後觸痛。

4.隨後各被告均被拘捕。警誡及會面記錄下,他們均承認上述事宜,現在承認一項搶劫罪。

5.搶劫罪是非常嚴重的控罪,若行事者為成年人,法院往往可判以數年的監禁。但本案牽涉八名被告均只是14至17歲,本席須索取各項報告以作判刑考慮,當中第一、第四、第五及第六被告均只牽涉一項搶劫罪及並無刑事紀錄。

6.代表他們的各大律師均呈上他們自己、父母、親友、教友、朋友等的求情信,在在顯示各被告均感悔意,明白罪行的嚴重性。

7.各報告的內容均正面,尤其是更生中心更為合適。至於第六被告的報告則指勞教中心更適切,但本席考慮到第六被告的參與程度及年紀、鄭大律師的求情理由等,本席認為各被告均判往更生中心較為合適。

8.至於第二被告,亦只涉一項搶劫罪,他現年15歲,過往曾干犯刑事損壞罪,於2012年6月被判以感化12個月,但他現在坦白承認控罪,各報告亦正面。本席認為更生中心亦為合適的選擇。

9.至於第七及第八被告,均涉一項搶劫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第七被告曾干犯一項刑事損壞罪,於2012年6月被判感化18個月,第八被告並無刑事紀錄。考慮各報告的內容,勞教中心建議為最合適的選擇,本席認同兩名被告應判往勞教中心。

10.至於第三被告,牽涉上述兩項搶劫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罪責嚴重。徐大律師求情指,他只17歲,坦白認罪,更生中心及教導所雖為合適,但報告指更生中心較好。但本席考慮到兩項搶劫罪之嚴重性,且均為多人糾黨參與,教導所顯然較為合適。因此,第三被告應被判往教導所。

11.此外,牽涉首項控罪之第三、第七、第八被告均同意支付受害人的賠償共3,000元,各被告須各支付1,000元,於2個星期內交付。

12.總結如下:

第一被告

第三項控罪,判往更生中心。

第二被告

第三項控罪,判往更生中心,感化令被解除(案件FL 700038/2012)。

第三被告

第一、第二、第三項控罪,判往教導所,2個星期內支付賠償1,000元。

第四、第五、第六被告

各牽涉第三項控罪,同被判往更生中心。

第七及第八被告

牽涉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均被判往勞教中心,第七被告之感化令被解除(案件FL 700039/2012年)。第七被告及第八被告亦須於2個星期內支付1,000元,500元從擔保金扣除,以賠償受害人之損失。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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