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September 2012.
1. 上訴人為本案的第二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銷售沒有加上標籤的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 138 章《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38A (1) 及40 條,指上訴人與案中第一被告人沒有標明用量,用法及用藥頻率詳情而銷售 12 粒藥丸內含對乙酰氨基酚。第二項控罪為「銷售沒有加上標籤的毒藥」,違反《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27,33(1)及34條,指上訴人一人身為獲授權銷售毒藥表第II部所列毒藥的人,沒有按照同一條例第 27 條的規定加上標籤而銷售12 粒藥丸及12 粒膠囊皆內含撲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