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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6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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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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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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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詠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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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Mr Jackson Poo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S F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余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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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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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背景及案情
被告人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
簡單而言,2011年9月16日,警員看見被告人從的士下車,於是走向的士。然而,被告人卻從的士衝出及逃走,最終經過一輪追捕後,警員將被告人截停。其後,被告人先後四次從體內排出四顆載有俗稱為「冰」的危險藥物,總重量為259.07克。
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在事發當天早上,在內地將四顆丸狀的危險藥物,放進自己的肛門內,然後返港。被告人表示,若他能成功將危險藥物交給收貨人時,他便可獲得4,000元報酬。涉案的「冰」當時市值約為二十一萬八千元。
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36歲,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原在家族經營的五金公司任職散工,後任職散工貨車司機。
被告人過往曾有共二十三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包括一項在2005年干犯的販運危險藥物罪、六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搶劫、盜竊、危險駕駛等。
被告人在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中指,由於與內地女友在內地舉辦婚宴時耗費巨大,因而欠下債項,故才干犯本案。
傅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他為家中的經濟支柱,父母身體欠佳,父親需在本年11月就頸椎的腫瘤接受手術,母親亦在心臟裝有起搏器。兩個妹妹已婚,因而只有被告人與父母同住。被告人在拘留期間,不但報讀心理課程,亦參與宗教活動。傅大律師指,被告人只是因經濟問題才犯案,而他事後亦曾試圖自殺。無論如何,被告人坦白認罪,傅大律師請求法庭盡量輕判被告人。
判刑
在AG v Ching Kwok Hung([1991] 2 HKLR 125)一案,上訴法庭定下就販運「冰」的量刑指引。販運70至300克的「冰」,量刑基準為10至14年。以本案的25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而言,及考慮過本案的案情,本席認為,適當的初步量刑基準應為13年監禁。但是,被告人是從內地將危險藥物帶到香港,這牽涉跨境犯案,是加重罪責的因素。因此,本席會將量刑基準增加6個月。換言之,向上調後的量刑基準是13½年的監禁。
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本案並無其他的求情因素。被告人的家庭狀況及與新婚妻子的關係,雖然必然會受他的入獄影響,但被告人實應在犯案前考慮所有相關情況,這些現時並不能為被告作為求情因素。故此,本案中並無可再令本席將量刑基準下調的任何因素。
13½年,扣減三分一,為9年監禁。本席因此下令被告監禁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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