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錦全 對 吳杰斌經營港威潛水公司

Case No.HCLA 11/2012
Court
HCLA
Date26 Sep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LA 1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12年第11號

(原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書編號2010年第4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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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申請人)
鍾錦全
(CHUNG KAM CHUEN)
 
   
被告人 吳杰斌經營港威潛水公司  
(答辯人) (NG KIT BUN t/a KONG WAI DIVER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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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2年9月26日
裁定書日期: 2012年9月26日

裁定書

1.申請人是勞資審裁處第LBTC 4593/2010號案的申索人。他在審裁處向僱主提出多項申索,包括休息日補薪、有薪年假和有薪假期補薪,並要求僱主退還多扣了的病假薪金。

2.申請人曾受僱於被告人為潛水員,薪酬以月薪計算,每月HK$16,000,上班每次要連續工作48小時,然後休息48小時。

3.申請人在審裁處聲稱被告人沒有給他每周一天的休息日薪金,所以要被告人補償休息日薪金。

4.申請人又向被告人追討多扣了的病假薪金,因為被告人在計算申請人因病缺席每天應扣的薪金時,是以月薪HK$16,000除以每月15天實際工作天,而不是有關月份所有的日數。申請人認為這計算方法是錯誤的,他要以月薪HK$16,000除以該月的實際日數的平均數,來扣除因病假缺席的薪金,後來被告人接納了這申索,同意退還多扣了的病假薪金HK$1,066,雙方並於2012年5月17日以書面方式訂立了協議,被告人也按協議支付了HK$1,066給申請人。

5.審裁官黃瑞珊女士在2012年5月23日裁決休息日薪金申索時,指出申請人在工作48小時後的48小時休息,已包括下班時間和24小時的休息日,而休息日的薪金已包括在月薪內,所以撤銷了這項申索。這裁決與雙方在2012年5月17日訂立的病假薪金協議吻合。

6.至於有薪年假及有薪假期的申索,審裁官裁決申請人得值,但申請人認為在按《僱傭條例》第41(3)條計算他的每日平均款額時,先要剔除在他離職前12個月内的休息日,即把他離職前12個月的收入除以實際工作天,相等於HK$16,000÷15實際工作天,而不是HK$16,000 x12÷365天。

7.審裁官黃女士則認為申請人是月薪工人,工作48小時,然後休息48小時,從不間斷,所以申請人的月薪HK$16,000,已包括休息日的薪金,而休息日是有薪的,應納入平均工資的計算內,所以不接受申請人的計算方式。

8.申請人曾就審裁官這裁決要求覆核,但審裁官在2012年6月26日覆核後維持原判。

9.申請人現在按《僱傭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他的上訴理由說他的休息日是沒有工資的,而把這些日子納入計算平均工資,即用365日除以他離職前12個月的總收入,是把他的平均工資拉低了,所以要上訴。

10.他今晨在庭上再補充說,他的病假扣薪是以每月15天計算的,但這說法與他和被告人所定訂的協議有衝突。他和被告人在5月17日的協議,是把月薪HK$16,000除以每月的實際日數,而不是實際工作日數,來計算平均工資。

11.申請人又說他的加班費,也是以月薪除以每月實際工作日數來計算,所以計算平均收入時,也應該以實際工作日數來計算。

12.《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訂定如下:

「(1) 如任何一方不滿審裁處的裁斷、命令或裁定,而理由是該裁斷、命令或裁定─

(a) 在法律論點上有錯;或

(b) 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在該裁斷、命令或裁定向其送達的日期後7天內,或在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根據好的因由而容許的延長期限內,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可予批准。」

13.根據上述條例,申請人須指出審裁官在裁決他的申索時,犯上法律觀點的錯誤,或超越了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14.本席同意審裁官的裁決,認為申請人的月薪是包括了休息日的工資,所以休息日是有薪的,在計算平均工資時,不應把休息日剔除。本席認為按本案的事實,審裁官這裁決在法律上是正確的,因為這裁決與申請人和被告人同意的病假薪金計算方法一致。申請人不可以在計算病假扣薪時,就以月薪除以有關月份實際日數,以達至較低的平均工資,來作扣薪計算,但在計算有薪假期和有薪年假平圴工資時,卻以月薪除以實際工作日,以獲取較高的平均工資,這做法是不對的。至於加班費,若僱主與僱員的協議,是以較平常薪金高的水平來支付,這是沒有問題的,但單憑加班費計算方式,不可以確定平常薪金的計算方式。

15.基於上述分析,本席認為審裁官沒有犯上任何法律觀點的錯誤,也沒有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所以申請人沒有任何理據,就審裁官的裁决提出上訴。

16.本席現撤銷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但不作任何訟費令。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