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志豪

Case No.DCCC 467/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Sep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46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46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趙志豪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2年9月13日下午2時3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Janice CHEU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SO Alan,由葉偉全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趙志豪,在本席前承認販運32.33克氯胺酮和管有6.75克氯胺酮。案情透露在2012年1月1日晚上11時,被告人在荃灣一處停車場被警員截查時,曾撞開警員逃走,但最終被警員制服。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出一個膠袋,內有4個透明膠袋,載有本案的毒品(32.33克氯胺酮)和4張20元紙幣,因此被控販運危險藥物。

2.兩個月之後(3月1日)的一個晚上,被告人在販毒案的擔保期間,又被警員發現在一輛停泊在街上之的士裡管有6.75克氯胺酮。

3.被告人現年19歲,過往有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最後一次罪行被法庭判處接受感化為期3年。本案導致他違反有關感化令,本席已在庭上宣告被告人違反了感化令,亦會就其原先管有危險藥物之控罪重新再判。

4.法庭將案件押後,以便提取一份教導所報告,但報告並不建議被告人前往教導所, 原因是被告人是一位倚賴毒品的人。

5.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人爸爸患上抑鬱多年,今次接受不了兒子再次被拘捕的事實而自殺身亡。求情方面,辯方呈遞幾封求情信包括被告人的媽媽,一位社工和一些來自宗教團體。被告人亦有撰寫求情信給法庭考慮,信中提及爸爸出了事,令他有很大的反省,亦令他明白毒品的禍害-可令他失去很多東西。他表示願意接受懲罰,但希望可以盡快出獄,重新投入社會,自力更生。

6.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上訴庭多次提及犯事者年青又或是初犯也並不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本案在求情方面而言,其實除了被告人認罪外, 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氯胺酮,上訴庭已有判刑指引,販運氯胺酮10至50克刑期是4至6年; 換句話說,若以這標準來考慮,販運毒品每多10克,加刑是半年。

7.考慮過被告人所有的求情說話,基於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之份量,本席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由於控辯雙方同意其中一半屬於被告人自用的,因此本席將原先5年起點減為4年,以反映這個情況。被告人認罪,亦可獲三分一的扣減,就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被告人被判監32個月。

8.至於管有危險藥物的罪行,上訴庭在莫祖迪一案(CACC 165/2000)指出,一般管有危險藥物的量刑考慮是12至18個月. 然而在12至18個月的範圍內如何決定從那兒作起點,上訴庭指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是所管有的毒品之份量。考慮了有關起點之後,再考慮潛在風險,所謂潛在風險是指被告人管有的危險藥物有部分流入他人手中之風險,法庭就按風險的程度將量刑起點向上調。最後, 再考慮被告人的求情因素,然後將有關刑期遞減。

9.就本案被告人管有的危險藥物-6.75克氯胺酮,因為份量也不少, 本席以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再考慮到他管有危險藥物兩個月之前已有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雖然當中部分作自用,但有部分他是會交給朋友。考慮到這個因素,本席將原先15個月加多6個月至21個月。而他犯下這第二項控罪,是在第一項控罪的擔保期間內,這也是加刑的因素。考慮過之後, 本席加多3個月至24個月。扣減三分一的認罪後,第二項控罪判監16個月。

10.另外就被告人違反感化令一事,其原先的荃灣案件TWCC2577/09- 該案被告人管有0.97克氯胺酮,被告人兩度違反有關感化令,分別在2012年1月1日及3月1日。考慮到被告人違反感化令是在感化期的第3年,即最後一年內發生,及有關毒品的份量。在這情況下,本席不打算按莫祖迪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本席會以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本席得悉被告人在該案是認罪的,因此可獲三分一的扣減,減至兩個月。因此, 就重新判刑的罪行來講,判刑是兩個月。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第一項控罪的32個月,與第二項控罪16個月刑期當中的8個月作分期執下,餘下則同期執行,就區域法院的案件,被告人總共被判監40個月; 但與重新再判的荃灣案件之兩個月作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42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