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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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1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81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150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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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案發當天晚上11 時50 分,控方第一證人與一名友人乘坐巴士經深圳皇崗到達香港的落馬洲出入境管制站,她們離開巴士後步往管制站入境大樓。當天,控方第一證人穿著一短褲及一長袖外套。 3.控方第一證人與友人並排而行,其友人走在她右方,兩人相距約一手掌闊度,身旁再沒有其他人。不久,控方第一證人突然感覺得數隻手指尖從她左大腿後,膝蓋對上約5 吋,由下而上,輕力向上掃約4 吋的距離。控方第一證人往左望,她看見上訴人右肩背著一個袋,在與她約半隻手臂距離外正同一方向前進,上訴人更望向她的胸部超過兩秒之久。 4.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起爭執,上訴人更講及「你做雞,唔望得」的說話。及後,有穿著制服的人員 (控方第二證人) 到達,控方第一證人向控方第二證人表示須報警。 5.控方第二證人是入境處助理,案發時制服當值。當控方第二證人獨自由入境大堂步往巴士停泊區時,他迎面看見通道上有約60 至70 名旅客步向入境大堂。此時,他看見兩女一男正在爭吵,他亦聽悉有女聲表示:「死咸濕佬,做咩嘢摸我?」控方第一證人亦向他表示:「阿sir,我要報警,我畀人非禮。」他亦聽見上訴人否認此一指控。及後,他將一干人等帶往入境大堂,等候警員到場。 辯方案情 6.案發當晚,上訴人由深圳乘坐巴士返港。在落馬洲出入境管制站通道上,上訴人看見控方第一證人與其友人在前方3 米外並排而行。當上訴人超越對方後,他回頭望向控方第一證人及其友人,控方第一證人便隨即責罵上訴人。當上訴人回應謂「如果唔係做雞,怕咩嘢人望」後,控方第一證人便不斷用粗言穢語辱罵他。當上訴人表示:「望下都唔得咩?」後,控方第一證人便表示:「我告你非禮。」 上訴理據 7.上訴理據共兩點,指:
討論 8.首項的上訴理據源於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作總結時有以下表示:
9.假若這是正確的話,則任何人士在干犯普通襲擊罪後,祇要他再講及一些猥褻的言語又或作出一些猥褻的眼神,則他所干犯的普通襲擊罪便可被視作猥褻侵犯罪。本席不同意裁判官這方面的說法。 10.在裁定一名被告人干犯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前,控方必須證明該侵犯或該侵犯及連同圍繞該侵犯的環境,是足以被思想正確的人視為猥褻的 (Hong Kong Archbold (2012), Chapter 21‑148)。 11.本案中,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不僅講及上訴人以手接觸其大腿後方,實際上,控方第一證人亦講及她當天穿著的是一條短褲,露出大腿 (呈堂相片顯示其衣著)。侵犯前,上訴人從後步往控方第一證人 (一陌生人) 身後,他先以數隻手指指尖接觸控方第一證人大腿後方 (膝蓋對上5 吋),再輕力往上 (即往臀部方向) 掃約4 吋。這侵犯再加上圍繞此侵犯的環境,本席信納是足以被思想正確的人士視為猥褻的。 12.裁判官裁定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他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縱使裁判官邏輯上犯上錯誤,但其結論是正確的。上訴人當天的行為確構成猥褻侵犯,此上訴理據並不成立。 13.至於次項的上訴理據,上訴人大律師主要針對的是裁判官不應拒納上訴人在經過兩位女士時因出於好奇僅祇回頭一望此點作為推翻上訴人證供的理由。 14.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表示,從呈堂的相片看到,通往入境管制站的通道有足夠空間讓上訴人從控方第一證人及其友人身邊從容經過;再者,當時已是深夜,人流不多,上訴人亦早已察覺對方一直在上訴人前方緩步而行,另上訴人聲稱須趕在其他下車的乘客之前辦理入境手續,裁判官因此相信上訴人的回頭實有其他目的,並非僅祇查究對方步履緩慢的原因。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回望的說法牽強堆砌,因而拒納其證供,這是他有權作出的,也沒有不合邏輯的地方。此上訴理據也不成立。 15.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鄧衍明律師行轉聘陳偉彥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