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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121/1996 CACV121/19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1996年第121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訴訟1994年第80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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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1999年7月13日 宣判日期: 1999年7月13日 --------- 判 案 書 ---------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向終審法院逾期上訴。根據上訴通知書所指出,申請人想要上訴的裁決,是廖子明法官於1996年9月19日在民事訴訟案1996年第121號所頒下的命令。 2. 申請人於1994年提出本案訴訟控告四位答辯人,指他們所出版的刊物,於1993年2月22日的一期中,刊登文章誹謗他,要求答辯人作出賠償。該案在1996年5月28日至6月1日在高等法院張澤祐法官席前審訊。原審法官判申請人敗訴兼付堂費。申請人於1996年6月28日就該裁決提出上訴。上訴通知書列出12項上訴理由。在本聆訊中,本庭無須處理該些上訴理由,原因是於1996年9月19日答辯人向上訴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命令申請人須就上訴訟費提出保證金。上訴庭廖子明法官頒下命令要申請人於1996年9月29日或之前將為數417,000元的保證金提交法庭。廖法官還命令在申請人尚未提交訟費保證金前,上訴案暫時終止;如申請人逾期尚未提交保證金,則上訴將被撤銷。直至目前為止,申請人的上訴案尚未接受處理,而唯一上訴庭所作出的命令就是廖法官的命令。申請人並沒有如期於1996年9月29日提交訟費保證金。其實直至目前為止,申請人尚未提交任何保證金,因此本案之上訴訴訟已被撤銷。 3. 目前申請人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逾期上訴,欲推翻廖法官所頒下的命令。根據他的上訴通知書,申請人提出三點,但是基本上是兩項理由。第一項就是張澤祐法官所審訊的案件應該由陪審團處理。第二項就是答辯人對他的誹謗是用中文寫的文章,卻被翻譯成為英文,而且用英文進行審訊。還有,英文的翻譯本中有很多翻譯上的錯誤。 4. 本庭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申請完全缺乏理據。上訴庭所作出唯一的命令就是廖法官有關訟費保證金的命令。申請人遲了差不多三年才提出上訴。如果申請人不滿廖法官的命令,應該在1996年時已經提出上訴或向上訴庭三位法官再度申請,但是申請人並沒有這樣做。其次,在本申請中,上訴人從沒有說廖法官的命令如何出錯。第三,申請人亦沒有提出任何解釋為何到1996年9月29日仍沒有根據廖法官的命令提出訟費保證金。申請人有甚麼困難本庭無從知曉。在本庭聆訊中,申請人指出他在另一宗案件,就是1996年第11553號案件中,同樣控告本案的四名答辯人及另一名答辯人,經袁家寧法官及陪審團審訊後勝訴,獲賠償200,100元及訟費。根據申請人說,答辯人欠他的總數現在已差不多超過一百萬,且尚未支付。本庭認為這個理據並不充份。本案廖法官的命令是1996年9月所頒下的,申請人不履行廖法官的命令是三年前的事,而他在1996年11553一案中獲勝所得的賠償及訟費的裁決是廖法官在判案兩年後才頒佈的。本庭認為兩者根本風馬牛不相及。申請人應該首先遵從廖法官的命令或者向上訴庭進行推翻他的命令,而不是經過三年之後才向本庭申請要求准許逾期上訴至終審法院。本庭認為申請人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必須撤銷。本庭並頒令上訴人須向答辯人支付本申請的堂費。
上訴人 - 祁炳基 - 自辯 答辯人由的近律師行委派石永泰律師代表 Remarks: 終審法院就上訴人之申請上訴裁決如下:申請上訴不批准。請參閱FAMV18/1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