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121/199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申請人朱愛珠和答辯人陳國強兩人在區域法院家事法庭爭議之事項經歐陽桂如暫委法官聆訊後,朱愛珠獲以下之判決。即兩人於離婚絕對判令頒佈下及得到房署同意之下陳國強須將九龍灣麗晶花園第九座十一樓C座(前婚姻居所)轉入朱愛珠之名下。而律師費、補地價費和一切轉名程序費用,都由朱愛珠負責。另外,法官下令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開始,及以後每月的第一日陳國強須給予朱愛珠定期款項3,000元,作爲兒子陳偉倫的生活費,並須將款項直接存入朱愛珠之銀行戶口。訟費方面,各方自付聆訊及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所保留之訟費。陳國強對該項命令不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