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雲蓮

Case No.DCCC 679/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Oct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67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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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雲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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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2年10月3日上午10時3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Mickey F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徐家駒律師行律師Ms WONG Yin-yee,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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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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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陳雲蓮(Alan)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涉及的單位是非住宅地方。案情透露:被告人當天帶備螺絲批到一間酒樓的員工儲物室,並在該處撬開一些儲物櫃及偷取了兩個袋、一把雨傘、兩個零錢包、一張八達通、一串鎖匙和現金港幣160元。其後,被告人被警方截停,警方在他身上尋回兩個袋。

2.被告人現年48歲,過往有三項刑事紀錄,都與不誠實有關(三項均為盜竊罪)。被告人也因為這次認罪而導致他違反了另一法庭於2011年1月18日就他的盜竊罪頒下的缓刑令(爲缓刑兩年的兩個月監禁)。

3.在求情的時候,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已婚,有兩名年幼的子女(兒子快滿4歲;女兒是13個月)。被告人太太也有替被告人撰寫求情信。被告人太太在信中表示被告人是一位好好先生,會賺錢養家,而且一直以自己一雙手養活一家人。被告人這次犯事,太太要承受很大的壓力,因為要照顧一對年幼子女。律師指出: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所偷的錢不多(只是現金160元);在缓刑方面,律師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要求法庭不予執行該缓刑令。

4.對於入屋犯法罪,上訴庭是有判刑的指引:在沒有其他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的情況下,一般涉及非住宅的爆竊,量刑考慮為兩年半。在本案來說,經聆聽律師的求情說話,本席看不見任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而不須跟從上級法院對這類罪行所作的量刑指引。就求情方面而言,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並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經考慮過所有的求情說話,本席以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共監禁20個月。

5.在緩刑令方面,本席看不見任何理由被告人無須接受該兩個月監禁,因此被告人須服刑該兩個月監禁。根據有關條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C(2)條),當法庭執行緩刑令的時候,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兩項刑期是應分期執行,在本案本席看不見有任何特別情況出現。因此,本席頒令兩項刑期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個月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