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滿輝
|
DCCC76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768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案情如下:被爆竊的地點為一街市鋪位,位於九龍坪石邨街市內。 2.2012年7月5日凌晨1時30分左右,店主的兒子鎖好店子的門,然後離開。翌晨8時左右,店主的兒子回來,發覺店子後門上的掛鎖不見了,店主後來回來點算財物,發覺失去兩瓶葡萄適、一個手袋,與及現金大約二千九百元,該筆金錢是放在另一個手袋內的。店子的閉路電視攝得被告在2012年7月5日凌晨2時24分左右,從店子的後門進入。被告是該店子的一名熟客,因此店主能夠從閉路電視的錄像中認到被告。 3.2012年7月15日,警方拘捕被告,被告承認進入該店子偷竊,偷去了兩瓶葡萄適及一個手袋。被告說自己沒有工作,沒有錢用,所以犯法。警方在被告處於坪石邨的住所內,起回店主失去的手袋(即證物P1)。被告向警方承認他從家裡拿一把鉗子去爆竊涉案的店鋪,他剪開該店子後門的掛鎖,入內偷竊。 4.被告現年33歲,過往有九次案底。1997年有一次盜竊的案底。2007年因兩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在區域法院合共被判監兩年八個月。被告最後一次犯罪是在2011年10月,唆使別人作不道德行為,被法庭判罰2,000元。 5.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現時未婚,和父母同住,被告是當酒樓散工的,有工作的時候可賺得8,000至10,000元,但要每月給父母3,000元作生活費,被告因為經濟拮据而犯下本案。律師說,被告得知警方正在尋找他,要拘捕他,他便聯絡警方,約好在2012年7月15日某個地點和警方相會。被告和警方合作,坦白作出招認。律師指,被告過往的案底中,唯一相類的已是2007年的事。律師又說,今次事件中,受害人損失不多,警方亦尋回其中一項失物,即證物P1那個手袋,律師叫法庭輕判被告。 6.從控方呈上的相片可見,肇事的街市鋪位結構簡陋,不過該店子的後門仍有鎖作防盜。被告向警方承認他從家中拿一把鉗子去該店子爆竊,這是有預謀及有計劃之舉,被告並非一時貪心而犯下本案。涉案的街市鋪位雖然防盜簡陋,但這類鋪位所受的法律保障,不應較位為工商業大廈內或保安堅固的店鋪為少。事實上,這些保安簡單的鋪位更易為竊匪垂涎。今次事件中,事主雖然損失不多,但本案是一宗典型的非住宅處所爆竊案。 7.被告過往僅有一次相類的紀錄,本席認為以上訴庭訂下的兩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是合適的。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辯方律師說,被告自動投案。不過當時警方已經從閉路電視中查出被告的身分,被告是涉案店子的熟客,他亦住在同邨,他身分曝露後,遲早都會被警方拘捕。不過,被告始終是主動聯絡警方,約好地點,給警方作出拘捕,這可省回警方四處尋找他的人力物力。被告被捕後,亦向警方作出招認,並帶警方起回本案的證物P1。在此考慮下,本席認為給予被告額外的一個月判刑扣減亦是合適。 8.本席最後判被告入獄19個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