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2756/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October 2012.
1. 被告人缺席審訊,本席決定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繼續本案之審訊,原因如下。首先,本席滿意原告人已於2012年8月13日,向被告人當時的代表律師,送達一份聆案官於2012年6月26日下達的命令。該命令顯示聆案官把案件押後至2012年9月12日作審前覆核,並將案件定於2012年10月3日正式審訊(參考為原告人擬備之送達誓章―劉健衡的第二份誓章,存檔日期為2012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