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綠蓮 對 周誠蔚

Case No.HCMP 966/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Oct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96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12 年第966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0年第1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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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YEUNG LUK LIN (楊綠蓮)  
   
被告人 CHAU SING WAI (周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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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判決日期: 2012年 10月 16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背景

1.周相迎(已故)是香港仔石排灣道48-54號富澤大廈3B(‘物基A’)的註冊擁有人。周相迎在1992年以 $975,000購入物業A。原告人是周相迎的妻子及財產承辦人。被告人是周相迎的弟弟。周相迎在購入物業A後讓被告人與他的家人在該物業內居住。周相迎於2009年2月17日去世。原告人於2009年8月20日及11月23日向被告人派發「遷出通知書」,要求他遷出物業A,但遭被告人拒絕。原告人提出本訴訟,要求被告人交回物業A給她。

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當時官階)經審訊後判原告人勝訴。被告人分別向勞法官及上訴法庭單一法官申請許可進行上訴,但被拒絕。被告人現向本庭再次申請許可。

被告人的立場

3.被告人聲稱其祖父原本在香港仔擁有一物業(‘物業B’),而該物業在1992年被出售。他指原告人用作購買物業A的資金是來自出售物業B的得益。被告人認為由於物業B是祖業,而周相迎使用出售物業B的得益來購入物業A,因此物業A亦是祖業。被告人亦聲稱周相迎是以信託形式代表他及其母親持有物業A。

本庭的意見

4.根據勞法官判決書第72段的內容,在聆訊時,代表被告人的律師只是以物業A是信託物業作為其答辯理由。勞法官在判案書詳細說明物業B及物業A 被購買及出售的背景,她裁定周相迎用作購買物業A的金錢是屬於他本人的,故此周相迎是物業A的實益擁有人,而不是代表被告人及其母親持有該物業的信託人。這是一項有關事實的裁決。被告人未能顯示勞法官的裁決有任何錯誤之處。被告人必須證明他具有合理成功上訴的理由才可獲得上訴許可。本庭認為被告人未能符合這項要求,故此本庭拒絕給予許可。

5.本庭同時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頒令被告人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訴訟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批予上訴許可申請。

(張澤祐) (袁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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