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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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2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2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284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5月11日及8月24日 判案日期:2012年10月2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去年11 月,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一項「普通襲擊罪」成立[1],判他接受感化12 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聆訊原定於今年3 月21 日進行,當日,上訴人表示剛復工幾天,卻在工作時吸入過量廢氣,身體不適,醫生給他病假,所以本席批准延期。 3.案件再在5月11日聆訊,上訴人仍在病假期間,他表示考慮申請法律援助,本席再將聆訊押後至8 月24 日。 4.聆訊當天,上訴人再申請延期,他表示記不清楚事件的細節,考慮聘請私人律師。本席認為案件自3月延期至今,上訴人應有充分時間考慮和預備一切,如今才表示準備聘請私人律師,實不合理。雖然他表示因抑鬱症仍須服藥,但本席認為這不至影響他處理上訴的能力,所以拒絕延期。上訴人又表示沒有帶備上訴文件冊,本席特別借給他文件冊副本,再給他個多小時詳細閱讀後才開始聆訊。 5.恢復聆訊時,上訴人表示已服藥,精神好多了,可以處理上訴,並因早前的態度向本席道歉。 背景 6.上訴人是傷者[2]的丈夫,兩人在內地結婚,現有兩子,2009 年傷者持單程證來港與上訴人一起生活。兩人以往曾因家事爭執,需社工介入,也曾報警,甚至鬧上法庭,兩人正辦理離婚。 7.案發當晚約9時,傷者放工回家,發現小兒子發燒,傷者指責上訴人沒好好照顧小兒子,兩人口角。期間,傷者餵小兒子吃粥,上訴人仍駡個不停。後來,當傷者拿著粥碗回廚房時,上訴人攔在她面前,用拳打她左膊,她感到很痛於是報警。警員[3]到場發現傷者左膊紅腫,而上訴人則否認襲擊傷者,反指被傷者毆打,但警員沒有發現上訴人有表面傷痕。 8.上訴人辯稱當日因小兒子服藥的問題與傷者爭拗,沒有打她,反而是傷者打他時,他及時閃避,傷者打中自己,他又指爭執期間被傷者用手提電話打中額頭。他呈堂一隻光碟,據稱是爭執時他的手提電話錄音記錄,後來再複製成光碟[4]。社工[5]證實替上訴人把手提電話錄音檔案複製到光碟上。 9.裁判官知道兩人正辦理離婚,以往曾互相指控對方使用暴力,所以特別小心考慮證據。裁判官認為傷者的證供清楚、直接,傷勢吻合醫生報告和警員的證供。裁判官指出紅腫由頸部伸延至膊頭,範圍頗大,應是大力毆打造成,他不相信是傷者錯手打傷自己。關於案發前不久,傷者曾向社工錯誤指控上訴人,裁判官接受傷者解釋是誤信大兒子的講法所至。裁判官也考慮了光碟的內容,傷者當時的反應吻合她對上訴人的指控。基於以上各點,裁判官接受傷者的證供。 10.裁判官認為光碟的內容只是上訴人單方面的講法,並不可信。上訴人指被傷者用手提電話打中額頭,但警員沒有發現傷痕。裁判官認為會面記錄的內容是案發後約兩星期才記錄,上訴人有機會考慮清楚後自圓其說,不接受他的講法。至於社工的證供只涉複製光碟的情況,作用不大。 11.裁判官接受傷者所講,當時上訴人故意拳打她的左膊頭,造成傷痕,最後裁定上訴人普通襲擊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和討論 12.上訴人指傷者不誠實,裁判官太相信傷者的講法,沒有認真考慮光碟的內容,錄音顯示當時傷者挑釁他,指責他不應給小兒子吃麵,令他煩躁才講粗口。 13.本席曾再三聽過光碟,如果不是經細心和反複聆聽,根本很難聽清楚傷者略帶口音的說話。裁判官在判詞第24和26段提及光碟的一些內容,他準確記述傷者的說話,本席深信裁判官曾仔細考慮錄音內容。錄音內容顯示當時傷者屢次要求上訴人不要再爭吵,但上訴人繼續囉嗦,極盡語言挑釁之能事。 14.本席留意到涉本案的襲擊發生前,有一段錄音是上訴人指傷者用匙羹插他,但這指控上訴人從沒有向到場調查的警員提及,也沒有在會面記錄提及,本席認為用作支持上訴人指傷者先動手的講法不穩妥。何況,傷者即時否認。 15.無論如何,純靠錄音內容去判斷當時的情況並不適合,必須考慮其他證據。 16.其實,傷者可信與否,不能單靠這段錄音決定,裁判官考慮傷者作供的表現,加上傷勢吻合,才決定相信傷者,本席認為上訴人的批評不成立。 17.裁判官在判詞第4段指上訴人因幾年前工業意外,賦閒在家及協助照顧孩子。但在判詞第24段裁判官指出傷者來港不久,雖然學歷不高,但很快便找到工作,事發時放工回家,即時照顧小兒子,可見她是勤奮務實的妻子。上訴人認為裁判官沒有考慮他也在家照顧孩子,卻說傷者勤力所以比較可靠,這講法不公平。 18.本席反複看過以上兩段文字,裁判官只是敘述兩人的一些家庭背景,沒有因傷者勤奮務實而推斷她比較可靠,上訴人的講法不能成立。 19.上訴人指出錄音顯示大兒子不肯報警,表示他沒有打傷者,否則大兒子必定報警。大兒子報警與否可能有很多原因,上訴人的推論,不合邏緝。 20.上訴人指出醫生報告與傷者的傷勢不符。根據瑪嘉烈醫院急症室顏醫生的報告[6],傷者投訴被丈夫毆打,檢查發現她左膊頭有觸痛,但沒有瘀或腫。根據警員的證供,傷者左膊頭有紅腫。兩者都吻合傷者的指控—上訴人拳打她的左膊。須知醫生是案發後約兩小時檢查傷者的,未必與警員所見一樣。本席不接受這理由。 21.上訴人又批評裁判官不應指他在會面記錄是自圓其說。案發於去年10月16日,會面紀錄在10月26日錄取,前後約10天,警方為何一段時間後才會見上訴人,個中原因不詳。裁判官認為這並非上訴人的即時反應,所以不接受他會面紀錄的辯解。本席相信,裁判官並非單單因會面時間隔了10多天而不信上訴人,他當時已考慮了本案的所有證據,對事件的起因有了判斷,所以他不接受會面紀錄的辯解實有充分理由。 22.其次,上訴人在會面紀錄有以下解釋,「之後我就同佢(傷者)嘈交起嚟,佢鬧鬧吓就用佢右手拍我左邊頭一吓。到佢再想打我時,我就避開咗,佢就用隻右手打咗去佢自己左邊膊頭。而佢就話我用右拳打佢左邊膊頭。」[7] 23.上訴人指傷者用右手打他時,他避開了,所以傷者誤中自己左膊。本席百思不得其解,這動作怎可能發生。據傷者所講,上訴人當時在她前面,如果傷者發力打上訴人,就算後者避開,拳頭斷斷不會打在傷者左膊頭。又或傷者揮拳自右至左橫掃,上訴人避開,傷者也不可能打到自己左膊頭,因為傷者的身體會跟著拳的去勢向左轉。唯一可能是傷者身體完全不動,但這不但違反動作的自然去勢,其次,傷者的右手也未必夠長觸及自己左膊。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上訴人的解釋不合理。 24.以上毆打的情況,上訴人從沒有跟到場調查的警員交代,難怪裁判官認為他自圓其說,本席不接受這上訴理由。 25.上訴人批評警員沒聽過錄音便拘捕他,所以不公平。警員到場調查時,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上訴人曾要求他聽錄音。無論如何,有關的錄音到審訊時呈堂為證據,裁判官有充分機會考慮才判案,沒有不公平。這上訴理由牽強,本席不接受。 結論 26.基於上文的分析,本席認為定罪穩妥,現駁回定罪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