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對 陳

Case No.FCMC 6124/2010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9 Aug 2012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

FCMC 6124 / 201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0 年第 6124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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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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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2年 8 月 2–3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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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附屬濟助的審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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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有關附屬濟助的審訊。

2.本席在判案書內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則為「丈夫」。

背景

3.訴訟雙方於1999年結婚。

4.雙方婚後育有兩名孿生女兒,現年同為11歲,在新的學年中將升讀中一,現與妻子同住,並由她管養。

5.妻子於2010年5月19日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0年11月3日頒發暫准離婚令,並將兩名女兒的管養權交給妻子;丈夫則有合理探視權。

6.至於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曾於2011年8月5日頒發一個臨時贍養費的命令,命令丈夫每月支付3,000元的臨時贍養費,即妻子及兩名女兒各1,000元。但就最終的附屬濟助命令方面,由於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因此案件須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妻子現時的附屬濟助要求

7.妻子代表律師今天向法庭表示,她當事人現要求丈夫支付以下的附屬濟助:-

(1)   1,000,000元整筆性付款;

(2)   每月4,000元作為妻子的贍養費;及

(3)   每月12,000元作為兩名女兒的贍養費,即每名6,000元。

丈夫的公開建議

8.至於丈夫方面,他現時的公開建議是:-

(1)   由現在起至2013年12月31日,他會支付每月3,000元作為兩名女兒的贍養費,即每名1,500元。

(2)   由2014年1月1日起,有關的金額將增加至每月6,000元,即每名女兒3,000元。

爭議

9.綜觀本案的所有証據,本席認為本案有以下爭議:-

(1)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及

(2)   法庭在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下,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10.本案的一個主要爭議是: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丈夫的証供

11.丈夫在本案前後存檔了2份經濟狀況陳述書,亦在訴訟期提供了一些他的經濟狀況資料。

12.丈夫的說法是他現時是一名地產代理從業員,每月平均收入為大約20,000元。

13.從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他列出每月開支為36,000元。但在作供時,丈夫說弄錯了某些金額,例如服裝/鞋費應為150元,而不是1,500元;娛樂禮物費200元,而不是2,000元。以此計算,他的每月總開支應為大約34,000元,其中包括有4,000元為供養母親;20,000元為償還債務;及3,000元為臨時贍養費。

14.至於債項方面,丈夫說他現有欠債超過1,000,000元,其中包括:-

(1)   欠妹妹475,000元;

(2)   欠朋友200,000元;及

(3)   欠各信用卡超過400,000元。

15.由於以上債項,丈夫現時每月還款金額為20,000元左右。

16.丈夫最後說,他現時欠下大額債項,每月入不敷支,因此,他目前只有能力支付每月3,000元的贍養費,待至2014年後,當他償還某些債項後,他才可以增加至每月6,000元。

妻子的証供

17.妻子對於丈夫現時有關他經濟狀況的証供提出挑戰。她的基本立場是從丈夫的銀行戶口及有關文件中可見,丈夫曾有多項存款,未能好好解釋它們的來源及去向,因此,妻子認為丈夫是刻意隱瞞他的資產,以逃避支付贍養費的責任。

本席意見

18.本席考慮過丈夫的証供後,本席信納他為一名誠實及可靠的証人,本席相信他現時的經濟狀況是如他所說的一樣。

19.從丈夫所提供的報稅資料可見,本席信納他是一名地產代理,平均月入為20,000元左右。

20.又從丈夫的馬會戶口紀錄中顯示,丈夫可說是一名病態賭徒,他在賽馬日一天的投注額可高至5,000至6,000元。本席亦相信他已沉迷於賭博多年,而並不是最近3至4年間的事。

21.從以上分柝,本席相信以他的收入及賭博習慣,他欠下大額債項可說是必然的結果。

22.再者,丈夫亦傳召了他的妹妹陳女士作供。她說她從1999年起已分多次基於不同理由借款給丈夫,當中有為買樓的首期;妻子入院分娩的費用;償還賭債;以及一般的生活費用等。陳女士的証供詳細可靠,亦能提供一些銀行入數單作為佐証。本席信納她的証供。本席信納丈夫現時欠下陳女士475,000元的債項。

23.至於丈夫所欠信用卡欠款40 多萬元方面,妻子對於這些欠款的事實並無爭議。但似乎她的說法是:丈夫是特意制造這些卡數,以令人覺得他欠債累累,以達致逃避支付贍養費的責任。

24.本席認為這個可能性不大。眾所週知,信用卡欠款的利息是出奇地高。本席相信丈夫已有這些欠款一段不短的時間,本席並不相信他會用這方法以逃避他供養女兒的責任。

25.至於妻子所說:丈夫未能好好解釋戶口中有很多項目的指控,本席信納丈夫是入不敷支,他有嚴重的賭博問題,並且負債累累,本席亦信納丈夫的進一步解釋,即那些金額亦只是他的一些借貸或還款行為。因此,本席並不認為丈夫有任何隱瞞資產的行為。

26.總括來說,本席信納以下事實:-

(1)   丈夫每月的收入平均為20,000元。

(2)   丈夫每月的支出是超過這數目,因此他每月都入不敷支。

(3)   本席相信丈夫有相當長的賭博習慣。

(4)   本席相信丈夫有超過1,000,000元的債項。

(5)   本席並不相信丈夫有隱瞞資產的行為。

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法律

27.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3)  ……。」

附屬濟助

28.從本案的事實可見,妻子現時須要照顧兩名女兒,因此她現時是沒有工作能力。妻子亦沒有任何主要的資產。

29.至於支出方面,妻子現時每月有18,000元的需要。由於沒有得到丈夫足夠的供養,妻子現時主要是依靠家人的支持。

30.至於丈夫方面,他雖然是月入20,000元,但他欠下超過1,000,000元的債項。幸好是有大部份的債項是欠妹妹及一名好友,沒有証據顯示該些債主有給予丈夫很大的還款壓力。但餘下的超過400,000元卡數債項,則對丈夫造成比較大的還款壓力。

31.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丈夫現時的建議,即支付每月3,000元的贍養費,待至2014年1月才增加至6,000元的這一建議,是為太少。本席認為由現時起支付每月6,000元是比較合理。

32.本席明白到丈夫的收入是不太穩定,每月20,000元只是一個平均數目。但丈夫須要明白,為了兩名女兒的福利,他是有需要好好處理他的財政預算。本席認為6,000元作為女兒生活費是丈夫收入的大約1/3;如丈夫好好控制他的財政支出,介掉他的賭博習慣,他每月可用7,000元作為他個人的生活費;而餘下仍有7,000元是可用作他的每月還款。本席認為這是一個合理的安排。

33.當然本席亦考慮過命令丈夫支付更高的贍養費金額,但這意味著丈夫須放棄還款,這只會將丈夫推至一個破產的境地。如丈夫破產,這亦很可能會令丈夫失去現時的工作,這將會對雙方及女兒都沒有好處。

命令

34.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發以下命令:-

(1)   丈夫須支付每月6,000元作為兩名女兒的贍養費,即每名女兒3,000元,由2012年9月1 日起於每月1日支付,直至女兒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兩者以後者為準。

(2)   丈夫亦須支付妻子每年1元的贍養費。

(3)   妻子要求整筆性付款申請被撤銷。

訟費

35.雖然本席所頒命令是高於丈夫的公開建議,但亦遠低於妻子的要求。本席認為訟費方面,包括保留訟費,應不作命令。這將是一個暫准命令,如在頒下判案書14天內沒有申請,這將轉為絕對命令。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作出評定。

滿意子女聲明

36.最後,本席亦頒發一個滿意子女安排的聲明。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 由鄭黃律師行鄭冠宙律師代表
答辯人: 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