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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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6124 / 201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0 年第 6124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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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有關附屬濟助的審訊。 2.本席在判案書內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則為「丈夫」。 背景 3.訴訟雙方於1999年結婚。 4.雙方婚後育有兩名孿生女兒,現年同為11歲,在新的學年中將升讀中一,現與妻子同住,並由她管養。 5.妻子於2010年5月19日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0年11月3日頒發暫准離婚令,並將兩名女兒的管養權交給妻子;丈夫則有合理探視權。 6.至於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曾於2011年8月5日頒發一個臨時贍養費的命令,命令丈夫每月支付3,000元的臨時贍養費,即妻子及兩名女兒各1,000元。但就最終的附屬濟助命令方面,由於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因此案件須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妻子現時的附屬濟助要求 7.妻子代表律師今天向法庭表示,她當事人現要求丈夫支付以下的附屬濟助:-
丈夫的公開建議 8.至於丈夫方面,他現時的公開建議是:-
爭議 9.綜觀本案的所有証據,本席認為本案有以下爭議:-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10.本案的一個主要爭議是: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丈夫的証供 11.丈夫在本案前後存檔了2份經濟狀況陳述書,亦在訴訟期提供了一些他的經濟狀況資料。 12.丈夫的說法是他現時是一名地產代理從業員,每月平均收入為大約20,000元。 13.從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他列出每月開支為36,000元。但在作供時,丈夫說弄錯了某些金額,例如服裝/鞋費應為150元,而不是1,500元;娛樂禮物費200元,而不是2,000元。以此計算,他的每月總開支應為大約34,000元,其中包括有4,000元為供養母親;20,000元為償還債務;及3,000元為臨時贍養費。 14.至於債項方面,丈夫說他現有欠債超過1,000,000元,其中包括:-
15.由於以上債項,丈夫現時每月還款金額為20,000元左右。 16.丈夫最後說,他現時欠下大額債項,每月入不敷支,因此,他目前只有能力支付每月3,000元的贍養費,待至2014年後,當他償還某些債項後,他才可以增加至每月6,000元。 妻子的証供 17.妻子對於丈夫現時有關他經濟狀況的証供提出挑戰。她的基本立場是從丈夫的銀行戶口及有關文件中可見,丈夫曾有多項存款,未能好好解釋它們的來源及去向,因此,妻子認為丈夫是刻意隱瞞他的資產,以逃避支付贍養費的責任。 本席意見 18.本席考慮過丈夫的証供後,本席信納他為一名誠實及可靠的証人,本席相信他現時的經濟狀況是如他所說的一樣。 19.從丈夫所提供的報稅資料可見,本席信納他是一名地產代理,平均月入為20,000元左右。 20.又從丈夫的馬會戶口紀錄中顯示,丈夫可說是一名病態賭徒,他在賽馬日一天的投注額可高至5,000至6,000元。本席亦相信他已沉迷於賭博多年,而並不是最近3至4年間的事。 21.從以上分柝,本席相信以他的收入及賭博習慣,他欠下大額債項可說是必然的結果。 22.再者,丈夫亦傳召了他的妹妹陳女士作供。她說她從1999年起已分多次基於不同理由借款給丈夫,當中有為買樓的首期;妻子入院分娩的費用;償還賭債;以及一般的生活費用等。陳女士的証供詳細可靠,亦能提供一些銀行入數單作為佐証。本席信納她的証供。本席信納丈夫現時欠下陳女士475,000元的債項。 23.至於丈夫所欠信用卡欠款40 多萬元方面,妻子對於這些欠款的事實並無爭議。但似乎她的說法是:丈夫是特意制造這些卡數,以令人覺得他欠債累累,以達致逃避支付贍養費的責任。 24.本席認為這個可能性不大。眾所週知,信用卡欠款的利息是出奇地高。本席相信丈夫已有這些欠款一段不短的時間,本席並不相信他會用這方法以逃避他供養女兒的責任。 25.至於妻子所說:丈夫未能好好解釋戶口中有很多項目的指控,本席信納丈夫是入不敷支,他有嚴重的賭博問題,並且負債累累,本席亦信納丈夫的進一步解釋,即那些金額亦只是他的一些借貸或還款行為。因此,本席並不認為丈夫有任何隱瞞資產的行為。 26.總括來說,本席信納以下事實:-
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法律 27.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附屬濟助 28.從本案的事實可見,妻子現時須要照顧兩名女兒,因此她現時是沒有工作能力。妻子亦沒有任何主要的資產。 29.至於支出方面,妻子現時每月有18,000元的需要。由於沒有得到丈夫足夠的供養,妻子現時主要是依靠家人的支持。 30.至於丈夫方面,他雖然是月入20,000元,但他欠下超過1,000,000元的債項。幸好是有大部份的債項是欠妹妹及一名好友,沒有証據顯示該些債主有給予丈夫很大的還款壓力。但餘下的超過400,000元卡數債項,則對丈夫造成比較大的還款壓力。 31.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丈夫現時的建議,即支付每月3,000元的贍養費,待至2014年1月才增加至6,000元的這一建議,是為太少。本席認為由現時起支付每月6,000元是比較合理。 32.本席明白到丈夫的收入是不太穩定,每月20,000元只是一個平均數目。但丈夫須要明白,為了兩名女兒的福利,他是有需要好好處理他的財政預算。本席認為6,000元作為女兒生活費是丈夫收入的大約1/3;如丈夫好好控制他的財政支出,介掉他的賭博習慣,他每月可用7,000元作為他個人的生活費;而餘下仍有7,000元是可用作他的每月還款。本席認為這是一個合理的安排。 33.當然本席亦考慮過命令丈夫支付更高的贍養費金額,但這意味著丈夫須放棄還款,這只會將丈夫推至一個破產的境地。如丈夫破產,這亦很可能會令丈夫失去現時的工作,這將會對雙方及女兒都沒有好處。 命令 34.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發以下命令:-
訟費 35.雖然本席所頒命令是高於丈夫的公開建議,但亦遠低於妻子的要求。本席認為訟費方面,包括保留訟費,應不作命令。這將是一個暫准命令,如在頒下判案書14天內沒有申請,這將轉為絕對命令。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作出評定。 滿意子女聲明 36.最後,本席亦頒發一個滿意子女安排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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