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健強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39/2012。
Case No.DCCC 724/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Oct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2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7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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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健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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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2年10月18日上午10時5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YUEN Siu-yin Kare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U Kam-fun Roderick,由江鄧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2]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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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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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涉及的單位是一個空置單位。

2.案情透露:有關的單位已經被一間地產公司收購,而且單位外面已經張貼了一張通知,表示物業是屬於有關公司,任何人不得進入該單位。被告人在案發當日曾經進入這個單位,從裡面偷取了一塊鋁片並打算把它出售。當被告人被警方人員截停的時候,在他身上搜出兩把鉗、一支電筒和有關的鋁片。

3.被告人現年55歲,過往有十七項的刑事紀錄,最近的四項與本案罪行類同。在求情的時候,律師交代了被告人的背景、婚姻狀況和他過往的病歷–曾經中風、患過糖尿病和高血壓。

4.就這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住宅單位,考慮刑期是3年監禁,非住宅單位,考慮刑期是兩年半監禁。在本案來說,雖然該單位原先為住宅單位,但在案發的時候已是空置單位,本席將之視為非住宅單位,因此考慮以兩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5.辯方律師陳述本案有特殊因素,要求法庭以低於兩年半監禁的量刑起點去考慮。他所指的特殊情況就是指有關單位是空置單位及盜取的物品價值低。本席不認同這兩點足以構成特殊理由而令法庭可以不按兩年半監禁的判刑指引去作出量刑。

6.相反,被告人的案底–2007年至2010年,連續犯下四宗入屋犯法罪,如果將被告人視為這類罪行的積犯,而將量刑起點提升的話,這個做法也是恰當的。不過,考慮過辯方律師所作的求情,本席不會在本案基於積犯這一個因素而將量刑起點提高。

7.本席以兩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監禁20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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