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坤
Case No.HCMA 679/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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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7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2年第67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3027號)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店舖盜竊」罪,被判接受3 個 月的精神病住院治療。上訴人在裁判法官席前認罪。裁判法官翻看上訴人過往的刑事記錄,發覺上訴人於2011年曾經被判3 個 月的醫院治療命令。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下令押後,並索取兩位精神病醫生的報告。裁判法官接納這兩位精神病醫生的報告和建議,認為上訴人因精神分裂症,需要入院治療3 個 月,因此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院治療3 個 月。在上訴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的意思是想本席減少刑罰,因為上訴人很願意賠償惠康超級市場,然後找一份工作做,不會再犯事。本席亦嘗試向上訴人解釋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院治療,其實是想幫上訴人康復。本席看了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報告很清楚地指出上訴人其實是有精神分裂病。上一次於2011 年,上訴人曾入醫院治療3個月,之後上訴人有進步,被批准離開醫院,但上訴人一直沒有回去繼續他的治療過程。本席在這情況下,了解為何兩位精神科醫生認為,上訴人實質上不了解自己的精神病需要治療的問題,因此需要接受住院的治療。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有任何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所判的刑罰,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