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5306/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November 2012.
1. 原告人曾以合夥人形式經營棋藝學院,被告人是有限公司亦是經營棋藝學院。原告人指被告於人違反合併備忘錄所載的基本條件,要求撤銷合併備忘錄, 並賠償合併時注入的資產共港幣240,110.66元。被告人否認指控,指稱有關合併備忘錄並非正式協議,合併仍未生效,不過,如果已經生效,被告人指原告人違反基本條款在先,被告人接受原告人的違約,宣告取消合併,解除對被告人的約束力,並向原告人反申索港幣116,178.10元的損失,指這些金額是被告人為原告人代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