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桂明

Case No.DCCC 730/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3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7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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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蕭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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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2年11月5日上午9時43分
出席人士: Mr KONG Kok-l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EUNG Kam Chu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馬世欽鄧文政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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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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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控方案情

控方第一證人PC4878

2.2012年5月31日,屬於旺角特別職務隊第一隊的PW1 PC4878和三名警員由沙展53551帶領,於傍晚時分,到旺角好景商業中心巡查,該大廈位於旺角花園街2至16號,各人都身穿便裝。

3.一行人到了好景商業中心1樓商場21號鋪外,那個店子位處一角落位置,PC4878和兩名同事從右邊的通道前去,另外兩名同事則由對著鋪面的通道走去。PC4878說21號鋪是他們按檔案紀錄要巡查的地方,有人投訴那處有毒品活動。

4.PC4878說店內有一、兩個人,店外則有兩三人坐著。他見到4、5米外原本坐著的被告站起來,拿起一個放在左邊檯上的啡色斜孭袋,走向PC4878的方向,PC4878於是拿出委任證向店外眾人表露警察身分。他叫停被告,著他不要動,並和其他同事截停被告。

5.PC4878問眾人誰是21號鋪的負責人,被告說「咩嘢事呀?」PC4878意識到被告便是該店的負責人,於是帶他進入店內,沙展53551吩咐PC4878向被告進行調查。

6.PC4878對被告說21號店被懷疑和毒品活動有關,問被告是否同意警方搜查該店,被告說「你咪搜囉」。沙展53551便指派PC54502搜查店子,被告要求警方放下捲閘,被告說他在附近認識很多人,當時店內只有PC4878、PC54502、沙展53551與及被告。

7.在店內,PC4878首先查看被告拿著的斜孭袋,內裡沒有可疑物品,只有一小沓寬頻的單據,他讓被告坐著看PC54502搜查店子。期間,PC4878向被告發問他和店子的關係、店子做甚麼生意、被告是否有該店的鎖匙等等問題,被告都不回應。

8.當PC54502在店內搜查了將近半小時,沙展53551入來問及調查的進度,他看看後便離開。PC4878說就在沙展剛離開店子的時候,被告突然站起來,用左手按著自己的左前褲袋,PC4878問被告做甚麼,被告不作回應,PC4878便搜查被告的左前褲袋,發現一橙色鐵盒(證物P4),內有十二包思疑毒品(證物P1)。PC4878問被告那是甚麼來的,被告仍不回答,PC4878跟著搜查被告身體其餘部分,在他的左後褲袋找到一銀紅色鐵盒(證物P5)與及一粉紅色鐵盒(證物P6),每個鐵盒內各有十二包思疑毒品(證物P2及P3)。PC4878警誡被告,被告說「冇嘢講」。

9.一干人等於大約晚上八時左右離開21號鋪。回到警署,PC4878在被告身上找到港幣174.40元。他替被告錄取口供。辯方同意該口供(證物P10)是一份自願及準確的會面紀錄。

10.翌日,即2012年6月1日,PC4878到好景商業中心的保安部,拿取1樓的閉路電視錄影紀錄,輯成光碟,該光碟為證物P13,庭上播放該光碟的副本(證物P13A)。

11.PC4878說他在2012年5月14日到過同一店子,亦見到被告及向他作出查問,那次他沒搜到甚麼東西,被告也沒有被拘捕。

12.商場的閉路電視錄影紀錄(P13)顯示21號鋪內的燈在18:47:07時左右熄滅大約十秒,再亮起大約兩秒後,又熄滅大約五秒,然後才一直亮起。

13.PC4878說當時被告和他都在店內,他不知為何店內的燈熄滅了,他聽到有人叫亮燈,但不知是誰這樣叫。

14.P13又顯示警方在18:50:23時把21號鋪的捲閘完全放下,外界看不到內裡的情況,閉路電視亦影不到裡面發生甚麼。

15.P13顯示21號鋪的捲閘是一直被拉下的,只是間中有人拉起作出入。

16.P13顯示19:10:55時沙展53551進入店內,再把捲閘拉下。沙展在19:16:11時離開店子。PC4878說當沙展離開該店的時候,被告就在店內突然站起來,用手按著左前褲袋,他跟著便在被告身上搜出涉及本案的毒品。

17.P13顯示PC4878在19:20:31時從店裡走出來,他在庭上說當時是要往車子拿記事簿去作紀錄。他在19:26:34時左右返回店子,大約19:50時沙展53551把21號鋪的捲閘完全拉起,PC4878說他們正在等候車子回警處。P13顯示大約19:53時店子的燈全滅,眾人稍後離去。

18.辯方律師指實情是沙展53551在5月14日要被告向警方提供情報,被告不肯,沙展便說下次再在那處見到被告就會拘捕他。5月31日,沙展在21號店內向被告出示那三個鐵盒,叫被告承認管有毒品或是叫人替被告承認,被告不肯就範便被拘捕。PC4878否認辯方所作的所有指控。

控方第二證人沙展53551

19.沙展53551說好景商業中心1樓21號鋪多次被投訴和毒品活動有關,警方在2012年5月14日之前到過那處查察超過十次,他本人也去過該處三、四次。

20.2012年5月14日,沙展53551跟他的上司及同事到那處查察,當天拘捕了兩名男子,但不包括被告。沙展53551說他是在2012年5月14日第一次在該處見到被告,他沒有和被告對話,因為當天他只是協助主管工作。沙展53551否認辯方律師指他在那天叫被告交出情報,恐嚇被告說下次再見被告就會拘捕他。

21.沙展53551說他在5月14日後再見到被告便是5月31日,那天他帶隊到該處作例行巡查,他們沒有特定搜查的目標,只會在見到不法活動時,才採取行到。

22.沙展說他在21號鋪外的走廊見到有些混亂,他沒有下令隊員表露身分,亦不知誰表露了身分,他見到他的隊員控制著被告,連同被告在內,店內外共有四名男子,沙展53551稍後在店外向一名姓馮的男子作搜查,沒有發現,被告則被帶進店內,PC4878已開始向被告查問,沙展53551這時才特別指派PC4878負責調查被告,又派PC54502搜查21號鋪。

23.沙展說店內的燈熄滅了,他不知道原因,他叫人開燈,當時他正在店外處理那姓馮的男子,店內至少有被告、PC4878及PC54502。

24.P13顯示21號鋪的捲閘在18:50:23時完全被拉下,大約分半鐘後,沙展從店內走出來。沙展53551在庭上解釋落閘是應被告的要求,被告說他在那裡認識很多人,落閘後,沙展說他在店裡四周看看有甚麼地方或暗格要作搜查。

25.沙展53551說他們在5月31日是沒有特定的搜查對象或目標,亦沒有搜查令去搜21號鋪,若果被告不同意警方搜鋪,他們就不會搜查該店。沙展53551說他沒有特別指示他的下屬要搜查誰人,他的理解是PC4878見到被告站起身,拿著袋想離開,便採取行動。

26.沙展53551否認辯方律師指他在5月31日於店內拿出那三個鐵盒叫被告承認,或找人承認管有該等毒品,沙展53551說他後來才知道被告去了警察投訴科投訴他。

被告的口供(P10

27.被告被捕後,在警署給了PC4878一份自願口供。在口供中,被告說自己在2012年5月15日開始當有線電視的寬頻營業員,5月31日他約了一個叫「子龍」的朋友在那裡商討寬頻服務合約,起初大家未約實時間,被告到達旺角後,「子龍」才約定晚上8時見,因為外面下雨,被告便到好景商業中心去避雨。被告說他不認識21號鋪外的幾名男子,也不知他們為何在那裡出現。

28.控方舉證完畢後,本席裁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一名證人吳子龍上庭說及5月31日的約會。

辯方證人吳子龍

29.吳說自己在旺角花園街一間餐廳工作。5月30日,他到好景商業中心找朋友,遇到被告,被告向他出示一職員證(證物D1)向吳推銷寬頻服務,吳並不需要寬頻服務,但打算為在4月已入伙的新居安裝家居電話,兩人便約好在翌日(即5月31號)待吳交齊文件給被告。

30.吳說他在5月31日不用上班,他原本約了被告在下午5時見面,但自己胃痛,便改約在晚上8時相見。晚上8時,他打電話給被告想說自己仍覺得不舒服,不能赴約,但已聯絡不上被告,被告後來給他電話叫他做證人,不過大家沒有再商談安裝家居電話的事。

截查被告

31.PC4878說及起初見到被告的情況,和證物P13所顯示的很不一樣。他說見到被告行動可疑,才表露身分向他查問。他見到被告在店外從座位站起來,拿起旁邊檯上的斜孭袋,向他的方向走去,不過P13顯示在18:44:36時,被告從座位站起來走進店內,似是拿著紙巾的東西清理嘴或鼻,然後他從店內走出來,把紙巾的東西掉在店外的垃圾袋內,那時候,有一灰衣短褲的男子從右邊的通道走出來,該人的右手做出看似是出示證件的動作及向被告說話,PC4878說此人是PC33041。PC54502這時也在閉路電視鏡頭對正的通道上出現,他亦向前面的被告作出手勢,似乎要控制對方,PC54502走到被告的身邊,並在18:45:02時把手放在被告的背後,被告在此時才拿起放在左邊檯上的袋子,被告稍為向右邊移動,但動作似是不太願意,PC54502把被告推向右邊的通道,PC33041也拉扯著被告。18:45:09時,眾人隱沒在右邊鋪位後邊的通道。稍後,閉路電視紀錄(P13)顯示有些人進了21號鋪,包括被告。

32.P13顯示最初的時候,PC4878並非是最先接近被告的警員,PC33041才是,PC4878當時一定能夠看到PC33041及PC54502對被告所作的動作,但他在作供時並沒有主動提起。

33.主控官陳詞時說這可能是PC4878的視線角度問題,本席並不認同這說法,PC4878所說的簡單情況和P13顯示的出入很大,不會是PC4878的觀察受阻或角度偏差出現的問題,本席認為PC4878故意說得簡單,將被告說成形跡可疑,才令他主動採取行動去截查被告,至於其他警員則沒有參與。

熄燈

34.被告被帶進店內,店內有兩次熄燈的情況,第一次是18:47:05時,燈滅了大約十秒,跟住亮起兩秒左右,又再熄滅大約五秒,然後就一直亮起來。

35.熄燈的情況只發生在該層樓的21號鋪內,走廊及在閉路電視錄影鏡頭內見到唯一營業的地產鋪頭都沒有出現相同的問題,所以熄燈不會是當時的電力故障引起的。以當時的情況來看,一是有警員去熄燈,一是其他人去把燈關掉。正常來說,警方是不會讓外人在調查期間胡亂在店內把燈熄滅,當時警方亦有足夠人手(共五人)去控制對方四人。

36.沙展53551說他只叫人把燈亮起來。本席不明白他為何不在當時跟查一下是甚麼原因導致店內的燈兩次熄滅。

37.PC4878及沙展53551都不能解釋這不尋常的熄燈情況。主控官說熄燈的時間很短,本席同意五秒或十秒都是很短的時間,但也夠長可以令一些事情發生。

落閘

38.更加令人不安的是當被告和PC4878、沙展53551及PC54502都在店內時,警方在18:50:23時把該店的捲閘完全拉下,外面看不到裡面的情況,大約分半鐘後,沙展53551才從店內走出來。沙展在庭上說他在那分半鐘內看看店內有甚麼地方或暗格,去提醒PC54502作搜查。被問及警方為何把捲閘放下,沙展說是應被告的要求,因為被告說自己在那裡認識很多人,沙展又解釋他考慮到落閘可以防止旁人干擾警方的調查工作,又稱不知被告會做些甚麼行動,他更說落閘是對被告公平一些。

39.本席完全不明白沙展53551為何說落閘調查是對被告公平些。落閘後,店內有三名警員,但只有被告一名外人,這種黑箱式的搜查,只會惹人對警方作出懷疑。

40.P13亦顯示同層的商鋪在當時大多沒有開門營業,個多鐘的錄像中,只攝得十個八個人在該處經過,沙展53551說外人會打擾調查的說法實在牽強。

41.沙展53551自己最後在庭上也同意落閘純是應被告的要求,不是其他的原因,不過本席並不相信被告在當時會感到情況尷尬,不想旁人看著而選擇叫警方落閘。本席認為正常的人都不會作出這樣的要求,令自己在被警方調查時和外界完全隔絕。就算真的有人作出如此愚蠢的要求,本席也不信有警員會更愚蠢地應其所求,而陷自己於不義,惹來不必要的懷疑。

42.本席不信PC4878及沙展53551所說他們是應被告的要求,才把店子的捲閘放下,兩名證人對落閘的做法欠缺可信的解釋,情況令人啟疑。

43.PC4878說他在18:44時於店外已對被告產生懷疑,但他沒有打算要搜查被告的身體。落閘後,PC54502於鋪內搜查近半小時,PC4878亦未想到要向被告作出搜身。沙展53551在19:10時進來問及調查進度,逗留大約五分鐘後離去。PC4878說被告便在這個時候突然站起來,把左手按著自己的左前褲袋,PC4878覺得可疑,才往那個褲袋內作搜查,於是找到P4那盒毒品,然後他再搜查被告身體其餘部分,於他的後褲袋再找到兩盒毒品(即證物P5及P6)。

44.沙展53551說他們在5月31日,沒有計劃搜查任何店子或任何人,他們只是到該處看看。這說法欠說服力。P13顯示當日警員兵分兩路,截查21號店外的人士。這做法不似是突發行動,而是早有部署。

45.本席很難相信PC4878會讓被告待著半小時,當被告自己突然作出奇怪的自我招嫌動作,才向他搜查。

46.本席其實不相信被告會無端在坐了半小時後,突然作出PC4878所描述的動作。他何須突然站起來,更把左手按著自己的左前褲袋,自我招嫌,若他的褲袋內真的藏有毒品,他大可在早前店子的燈熄滅的時候,就趁機把一些毒品丟掉,又或者當PC4878在半小時內都沒有向他作出搜查,被告應該扮作若無其事,繼續乖乖地坐著。

辯方案情

47.辯方律師指沙展53551及PC4878誣捏被告,沙展叫被告把三盒毒品認數。被告在庭上選擇不作供,因此本席未能在庭上聽到被告所說的版本。

48.被告在他的口供(P10)中說自己出現上址,是約了「子龍」去簽有線寬頻的合約。他對毒品的問題一概不答,這是他的權利。

49.辯方證人吳子龍作供時說,他約了被告在那處簽署家居電話合約,他說他和被告約在5時見面,但因為自己覺得不舒服,所以延至晚上8時。到了8時他仍未出發,因為自己仍不舒服,他打算不赴約,才打電話給被告,但聯絡不上被告。

50.本席不相信吳的說法,若他真的因病不打算赴約,他不會遲至晚上8時才再電被告,再者,若吳真的要為他的新居安裝家居電話,他不會事後不再和被告談及安裝電話的事。吳解釋他打算安裝家電話只是一時衝動,這說法可笑,並不可信。

51.本席不信吳子龍約了被告在好景商業中心見面,因此也不信被告在他的口供中的同樣解釋。

52.P13顯示被告不是替21號鋪開閘的人,21號鋪開鋪後,被告也多在店外停留,不過P13顯示被告自5月31日下午四時許已在該處出沒,他看來也和21號店的人稔熟,和他在口供中說和店內的人並不認識,並不相似。本席裁定被告在其口供中沒有坦白交代自己為何在被捕的地方出現,情況也是可疑,但本席不能就此將被告入罪。

53.被告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控方負舉證責任。本席對PC4878及沙展53551的口供都有存疑,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管有該三盒毒品,遑論他販運該等毒品,本席判被告無罪,可獲釋放。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