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偉昆

Case No.HCCC 289/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Oct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8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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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偉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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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12年10月16日上午10時0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r CHENG Chi-hang, Andrew,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WONG Chun-wing, Kevin,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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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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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請起立。你喺裁判法院承認咗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今日你喺本席席前亦都確認咗你承認控罪同埋承認咗案情,被判罪名成立。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所涉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你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為你所作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係簡單嘅,喺今年3月30號晚上,你喺街上被警員截停,當時你喺身上面有一個膠袋,裡面有含有0.2公斤氯胺酮嘅0.24公斤粉末,喺警誡之下,你承認幫人運送呢一啲危險藥物,將得到嘅酬勞係200元。

你現年17歲,本席得知你係一名中三嘅學生,你並非係初犯,之前曾經有兩次因為盜竊罪被定罪,犯案嘅時候係2006年,當時你只係得大約11歲,你因為呢一啲控罪被判接受感化,你從來都冇因為危險藥物嘅罪行被判罪名成立。

販運危險藥物罪係性質十分嚴重嘅罪行,尤其是我哋而家已經充分咁樣了解氯胺酮對個人健康同埋其他方面嘅不良影響,以及對社會整體帶嚟嘅禍害,加上呢一類危險藥物廣為年青人服用,程度已經達到驚人嘅程度,因為販運呢一類危險藥物對個人同埋社會遺害至深,所以法庭喺判處嘅時候必須正視,予以嚴懲。

上訴法庭喺律政司 訴 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中指出,販運氯胺酮者,如果份量喺50至300克之間,應判處6至9年嘅監禁。辯方大律師指出你現年只係得17歲,你嘅家境清貧,由母親獨力撫養,因為你年青,加上容易信人,以求得到心理上嘅滿足,被人利用而犯案,你今次雖然知道運送嘅係危險藥物,但係唔知道份量係幾多。

見到年青人一個又一個咁被人利用,干犯如此嚴重嘅罪行,法庭深感可惜,亦都替犯事者嘅父母同埋家人難過,但係基於罪行嚴重,上訴庭一向都明確指出除非販毒者十分年青,否則必須嚴懲,以收阻嚇之效。考慮咗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案中不存在足夠嘅理由喺判處嘅時候應該偏離上訴庭嘅量刑指引。

刑期方面,本席認為一個7年嘅量刑基準係適合嘅,亦都充分咁樣反映咗本案嘅性質同埋嚴重程度。顧及你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加上你喺犯案嘅時候只係得17歲,本席酌情給予你多兩個月嘅刑期扣減。

基於上述理由,判你就呢一項控罪監禁四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