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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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5367 / 201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1 年第 5367 宗 ————————————————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嚴舜儀暫委法官在內庭審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2年5月8 – 9,9月13 – 14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10月9日 ----------------------- 判 案 書 ----------------------- 前提 1.此為一宗管養權及探視權的申請,涉案的兩名家庭子女,分别為:
2.審訊前呈請人(母親) 和答辯人(父親) 表示接納共同管養兩名子女,亦同意幼女由母親照顧和管束,但雙方就長子的照顧和管束安排未能達成共識。 背景 3.婚姻雙方均在內地出生。父親的父母在1979年移居香港,而他在1981亦來港與父母團聚;而母親則在內地生活至2008年移居香港。母親曾有一段約三年的婚姻,她與前夫育有一名女兒,她與前夫在1995年離婚,女兒與前夫一起生活,她甚少與二人聯絡。婚姻雙方在1999年於內地認識,2001年開始在深圳同居,其後於2002年4月在內地結婚。婚姻期間先後誕下兩名子女。婚後母親為全職家庭主婦,與兩名子女在深圳居住,父親在香港工作,是家庭經濟支柱,每月到深圳探望母親和兩名子女。 3. 2008年母親帶同兩名子女移居香港與父親團聚,一家人與祖父母和叔叔(父親的父母及弟弟)一起居住,母親在港並無其他親人。2009年父親獲分配政府宿舍,一家人遷進政府宿舍居住,祖父母現仍與叔叔一家同住,叔叔兩夫婦現育有三名年齡界乎1歲至6歲的子女。遷進政府宿舍後,婚姻雙方開始因教導子女的方法而爭吵。2009年12月底,雙方發生衝突,期間有肢體碰撞,事後母親帶同兩名子女入住庇護中心。經社工輔導後雙方婚姻關係略有改善。 4.2010年6月雙方又起衝突。事件需要警方介入,母親再帶同兩名子女入往庇護中心約三星期,但雙方關係未有改善。2010年12月母親帶同兩名子女遷出婚姻居所,租住套房,申領綜援金,父親沒有支付子女生活費。母親於2011年4月以不合理行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在2011年7月11日的首次約見聆訊中,雙方意向以分居一年為由離婚,期間先處理子女管養事宜,並頒令父親須支付每名子女$1,500元,合共$3,000元候訊期間贍養費。但父親在本審訊押後續審期間,由2010年6月份開始違反法庭命令,停止支付子女候訊期間贍養費。 5.本席在2011年7月11日就子女管事宜索取社福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在10月19日的聆訊中,父親表示不同意社福報告的內容和建議,雙方亦就探視安排有意見,故頒判臨時界定探視權予父親(包括由社工安排每月兩個星期六的探視),並將子女管養事宜押後至2012年1月11日作審前覆核,及指令雙方須在28天內存檔及送遞相關誓章,及回應誓章。母親在誓章中指社福報告中提到父親指祖母可協助照顧的安排並不可行,因祖母正協助照顧另外三名孫兒。父親並沒有按指令存檔任何誓章及回應。 6.在2012年1月11日的審前覆核聆訊前獲社工通知父親拒絕與社工討論界定探視的安排,及表示不需協助,但社工從母親處得知期間雙方主要透過長子經電話安排探視。審前覆核聆訊中雙方表示界定探視安排順利,當日母親建議共同管養兩名子女,但要求取得兩名子女的照顧和管束權,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而將案件押後至5月8日至10日審訊,並再指令要存檔誓章,另索取更新社福報告。父親並沒有按指令存檔誓章,亦沒有應社工邀請為更新社福報告提供任何資料,父親向社工表示不需要其他人協助安排探視,拒絶與社工聯絡。更新社福報告披露父親從沒有與社工商討星期六的探視。 7.在2012年5月8日審訊首天,父親仍未存檔其誓章。本席在開審前指令父親須在翌日早上10時前存檔其誓章及交一份予母親代表律師。父親在5月9日存檔其誓章,内容沒有提及任何確實照顧和管束長子的方案和教育安排,亦沒有提及在管養長子事宜上取得任何人協助。在審訊期間父親向母親指出祖父母可以協助他照顧長子,因父親沒有在索取更新報告期間就此向社工提供資料,故在母親作證完畢後,將案件押後至9月13日至14日續審,就父親提出的長子照顧及管束方案索取更新社福報告2,另向雙方指出因父親的管養安排建議涉及祖父母,祖父母可能需要出席審訊。 8.案件押後期間父親拒絕社工的邀請,拒絕提供所聲稱的兒童安排和敎育計劃的資料,社工未能從父親處取得任何資料。父親亦沒有存檔任何祖父母的誓章,母親不接納父親提出的兒童安排可行,本席在父親作證完畢後,建議父親考慮傳召祖父母出庭作證,父親表示若祖父母作證後本席會將管養權判給他,他便傳召二人,本席向雙方表明現階段未有任何看法,提醒父親其建議的方案涉及祖父母,他應慎重考慮要否傳召二人,並休庭讓父親考慮。父親確認不傳召任何證人。 法律 9.在處理證據證供前應先參看有關未婚生子女事宜申請的適用香港法例,適用於這些申請上的一般原則展列於經<2012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 條例>修訂後的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該條例有關部份如下—
10.另英格蘭的 <1989年兒童法令> 的第1(3)條有關子女福利(等同述第3條所指的最佳利益)事宜所建議的清單亦具參考價值:
11.此外,法律改革委員會2005年3月報告内的有關清單亦值得參考,除包括前述 <1989年兒童法令>中的第1(3)條的考慮因素外,另建議以下考慮因素: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2.首份社福報告建議母親獲得兩名子女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而父親享有兩名子女的探視權。更新社福報告中母親表示接受共同管養令,會嘗試與父親共同決定子女的重要事宜,雖然父親拒絕與社工見面和提供任何近況和兒童安排意見,但從母親和子女處取得的資料顯示探視順利,社工建議父母雙方共同管養兩名子女,由母親照顧和管束,父親則享有合理探視;社工於更新社福報告2中維持同樣建議。 爭議事項 13.婚姻初段母親與兩名子女在深圳居住,在2008年母親與兩名子女移居香港與父親團聚後,一家人先與祖父母和叔叔同住,翌年遷往政府宿舍後,婚姻雙方共處的時間增加,雙方的關係亦逐漸緊張,由口角發展至肢體碰撞,最終亦需要警方介入。在2012年12月正式遷出婚姻居所前,母親先後兩度帶同子女入住庇護中心。 14.婚後母親為全職家庭主婦,父親為公務員,自2009年初開始輪班工作,最近12個月在機埸工作,除早、中、夜更外還有通宵更。母親一直是兩名子女的主要照顧者,父親則為家庭經濟枝柱。但自母親帶同子女遷出婚姻居所後,父親停止支付任何生活費,母親為應付自己和子女的生活申請綜援金。期間法庭頒令父親須支付子女候訊期間贍養費,但父親在案件續審期間違反命令停止支付候訊期間贍養費。 15.父親指母親學歷低,婚前曾當娼,持錯誤價值觀,人格有缺陷,不分是非對錯,情緒不穩,有行使暴力紀錄,母親會為子女造成壞榜樣。母親解釋過往因父親的行為令她情緒不穩,分居後情緒已趨穩定,對於人格缺失的指控不表認同,但同意自己學識遜於父親。母親指父親不止一次在公眾地方於子女面前辱駡她“臭鷄”,父親承認並解釋只是將事實告之子女。 16.父親又指母親隱瞞教授太極和普通話收入,欺騙綜援金,為了工作疏忽照顧子女,獨留子女在家及要子女放學後自行回家。母 親否認騙取綜援金,指她只在子女上課期間友情教授太極,從而累積經驗,並非為報酬,只為日後子女長大後能以此為職業;她承認曾間中讓長子獨自先行放學回家,但不同意疏忽照顧子女,亦與教授太極無關。 17.除第一份社福報告外,父親拒絕向社工提供任何資料,社工認為父親爭取長子的管養權是為保持現有的政府宿舍。父親指社工誤解他及被母親蒙騙,向社工提供資料無助他的申請。父親指自己學識和品格均優勝母親,能給子女更好的照顧和管教。父親要求長子的照顧及管束權,說他上班時祖父母會協助他照顧長子,亦能向上級要求不用輪班的崗位,另表示若法庭將幼女的照顧及管束權一併交給他,他亦會接受。按開審前與父親確認他同意共同管養兩名子女,故其誓章上所指的兒子的撫養權應為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的意思。 18.目前二人的互信基礎薄弱,溝通近乎零,在處理子女的事宜上合作會有困難,但母親願意亦主動提出與父親共同管養兩名子女,父親亦接納共同管養兩名子女,雖然在審訊後期父親將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混為一談,但認為此並不關鍵。另雙方家長接納幼女由母親照顧和管束,父親享有幼女的合理探視權,雖然至審訊後階段父親表示會接受法庭將兩名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頒判予他。兩位家長主要未能就長子的照顧及管束取得共識。本案主要爭議是:
證據評核 19.本案中的兩名子女分别為快將10歲的長子及8歲的幼女,二人在內地出生,與母親在深圳生活至2008年移居香港,當時二人分別為6歲和4歲。兄妹二人自父母在2010年12月分開後,一直與母親同住,生活很有規律,兄妹二人相處融洽,與母親的關係甚佳。有需要時母親會請朋友幫忙暫時照顧兩名子女。長子待人有禮,幼女活潑開朗,常帶笑容。兄妹二人分别向社工表示希望維持現狀,兩兄妹一起與母親一起生活,而長子則較幼女更願意與父親聯絡和見面。 20.兄妹二人分別由小三和小一起入讀同一所小學,現時分别剛升讀小五和小三。兄妹的操行維持良好,老師的評語正面,另長子上學期當上風紀和課室環保大使,幼女則參與多項校外舞蹈比賽並取得數個奬項。令本席關注的是兄妹二人是否獲得足夠的功課輔導,因二人成績在過去的三個學期的學科總平均級别和班中名次均往下調。審訊期間母親在要求下呈交兄妹二人的學校手册。兄妹二人上學年的手册都出現多次家長欠簽,欠帶課本和欠交功課等等的情況,母親解釋是想訓練他們的自律能力,但認為母親仍需每天檢查二人的手册,及不時檢討施教的方法。本席相信母親在審訊期間已清楚父親對子女手册上顯示的情況非常關注,母親亦作出正面改變,按社工向校內老師了解本學期開始後,兩名子女的手册有簽妥,幼女曾忘記帶書,但經提醒後已帶齊,老師亦沒有提及暑期作業有欠交情況。 21.母親承認自己的學識遜於父親,不懂英文和電腦。在剛過去的暑假,母親安排子女到青少年綜合服務中心上補習班,其餘時間在家中完成暑期作業。父親投訴母親安排的補習班並未能為子女提供所需的功課輔導,指母親的目的實為托兒。父親又投訴母親幾乎沒有安排户外活動給了女,强調自己為子女安排多樣化的户内户外課外活動,教會子女運用多個電腦程式,灌輸正確價值觀和啓發他們思考生命的意義。母親現時依賴綜援金,父親又停止支付候訊期間贍養費,母親未能為子女安排更多課外活動可以理解。父親解釋停止支付候訊期間贍養費是因母親隱瞞教授太極的收入,但未能提出任何證據,無論如何供養子女父母有責,就算母親有經濟能力,亦不代表父親不需供養子女。 22.目前兩名兒童的學業成績下調實有需要多花時間於學業上,父親既然知道母親需要借助補習班提升子女的學業成績,若他不打算在探視期間輔導子女的功課,以他現時的收入,他絕對有能力支付子女所需的補習費。父親聲稱自己向子女灌輸正確價值觀,但在無提出任何申請下,違反法庭命令,停止支付候訊期間瞻養,此舉並不尊重司法制度,為人父者未能身教,如何灌輸正確價值觀。 23.社福報告披露母親全職照顧兩名子女,每天照顧他們的日常生活和飲食,接送他們往返學校,晚上在家指導他們的學校功課。父親在探視期間得知長子管有家居鎖匙,指母親疏忽照顧,讓子女獨自往返學校和獨留兒童在家。父親清楚母親不會同意讓他進入她與子女的居所,但在2012年5月1日(審訊前七天) ,父親從長子處取得家居鎖匙,在未得母親同意下進入她與子女的居所,並打開居所內的電腦,只能推論父親意圖搜集一些不利母親的證據。母親同意曾因子女各自的校內服務和課外活動,引至二人上下課時間不同,而讓長子管有家居鎖匙自行上下課。上下課的那段路相對直接(參看5張相片證物),校門前有行人過路燈,近屋苑的那段是屋苑車輛出入口,有停車閘口和慢車指示,容許行人在此過馬路,另母親曾教導長子如何過馬路,長子亦在校當風紀,相信長子有一定自律能力,有能力自行往返學校和居所。 24.2012年5月1日當天父親在母親居所內逗留一會後就留下一對子女在家,顯然父親在觀察室內環境後都放心讓他們獨留家中,父親解釋自己在近處守望,但此亦改變不了讓兩名子女獨留在家的事實。證供顯示父母沒有直接確認接送的時間,但按過往經驗,父親會與子女用過晚膳後才結束探視,探視期間父親須確保子女的安全及不應令他們過於疲倦。5月1日父親較過往提早個多小時結束探視,他解釋因為子女要求回家,認為責任在父親,父親應安排合適的活動,陪伴子女直至聯絡上母親接回子女才結束探視。 25.父母雙方均應避免獨留子女在家,只要母親讓兄妹二人學懂互相體諒,其中一人要早到,就一起早到,其中一人要遲放,就一起遲走,等候期間好好善用時間,認為母親有能力同時接送兩名子女上下課,避免獨留子女在家。更新報告2並無獨留兒童在家的投訴,父親在續審時只向社工指出子女曾向他透露暑假期間需要獨留在家和被毆打,長子被打致額頭有傷痕。社工說兩名兒童沒跟他說曾獨留在家和被毆打,及不見兒童身上有傷痕,而在他多番要求下父親亦沒有提供任何資料。父親的指控沒有證據支持,他認為關鍵卻又沒有向社工投訴,若然長子額頭有傷痕,他為何不拍攝作紀錄,本席認為父親的投訴不可信。本席相信母親在審訊期間已清楚父親對獨留子女在家的情況非常關注,母親亦作出正面安排。 26.父親向社工提問時,多番向社工指出他被母親蒙騙,指母親為教授太極賺取豐厚酬金疏忽照顧兩名子女。社工供稱他沒有這方面的資料。母親否認教授太極賺取酬金,供稱只在有空時才會與朋友一起練習太極收取$100作交通津貼,志在吸取經驗,待子女長大後才正式授徒。本席就父親聲稱母親授徒賺取豐厚酬金,多番建議他提出有關資料,但父親都沒有呈交任何證明。考慮後本席接納母親的證供,認定她並無因太極運動疏忽照顧兩名子女。 27.父親在審訊期間不同階段多番指母親婚前曾當娼妓,試圖以此支持他指母親持錯誤價值觀,人格有缺陷,不分是非對錯的指控。母親對曾當娼的指控沒有回應,但即如父親所指亦是婚前的事,已不再關鍵,母親現時以教授太極和普通話為目標,為自己和子女的未來努力,認為父親的指控不成立。此外,父親承認不只一次於公眾地方在子女面前駡母親 “臭鷄” ,他解釋只是將事實告訴子女,認為父親此舉純為在公眾和子女面前侮辱母親,無顧及子女的感受,不尊重子女的母親,有失自己的身份,亦無助解決任何爭議及分歧。認為父親的行為不當。 28.父親指母親情緒不穩,有暴力紀錄。母親承認面對父親時會情緒失控,因她無法忍受父親對她的行為,父親應知道他的行為對母親的影響,認為父親對於母親情緒失控亦有責任。社福報告顯示子女現時得到適當照顧,考慮後接納母親的證供,過往父母雙方間的肢體碰撞亦是因情緒失控所致,認為母親自與父親分居後情緒穩定,照顧子女能力上沒有問題。 29.反之,社福報告顯示幼女有點怕父親,頗抗拒與父親見面,但母親鼓勵幼女與長子一同出席探視,認為父親應檢討他與女兒間的相處。父親只要求長子的照顧和管束,指母親照顧女兒更加容易,此是為着子女最大的福利,一位家長照顧一名子女,各自可以保留現有的公屋及政府宿舍,可向子女提供更多資源和時間。當被指出他的安排會將感情要好,相處融洽的兩兄妹分開時,父親即回應不要求幼女的管養權不代表幼女不能與他們一起生活,祖母可以接送她上學,然後由他一併照顧兩名子女,唯有是若兩名子女由他管養,母親將失去公屋,屆時子女擔心母親,他就要兼顧兩名子女的擔憂,故他認為一人管養一名子女是最佳的安排。若母親真如父親所指般不堪,他為何仍會認為一人管養一名子女是最佳的安排,認為父親旨在藉打擊母親,來掩飾自己純為保留政府宿舍而作的兒童安排。 30.父親要求取得長子的照顧和管束,但他需要輪班和通宵工作,他無法單獨照顧長子,他在首份社福報告表示祖母可以協助他。雖然社工從無建議由父親照顧和管束子女,但母親按法庭指令於首個社福報告後呈交誓章,並指父親聲稱祖母可協助照顧子女的安排並不可行,因為祖母要照顧另外三名孫兒。而父親自首個社福報告後,沒有按法庭指令呈交誓章,又拒絕與社工合作,沒有提供任何更新資料。但父親在盤問母親時指出弟弟的三名子女已交弟婦的姊姊照顧,故祖父母可協助他,妻子不認為父親提出的兒童可行,但表示若父親的兒童安排真的可行她沒有補充。 31.本席在審訊期間押後提取更新報告,以讓社工調查父親聲稱的兒童安排,但父親沒有向社工提供任何資料,亦無呈交任何證人誓章,且在清楚母親的代表律師指他供稱的兒童安排全是其片面之詞,並無實質證據,及在本席向他指出按他提出的兒童安排,祖父母是關鍵證人,父親只表示若本席會因此將管養權頒判給他,他立刻通知二人出庭。本席明確對案件無任何看法和立場,並暫停聆訊讓他考慮要否傳召二人作證後,父親最終選擇不傳召祖父母作證。只能推論祖父母的證供不支持父親提出的兒童安排。 32.無論如何父親的安排依賴祖父母的協助,祖父母能否配合父親非常關鍵。按父親的證供弟弟的子女原由祖母照顧,但後來因為婆媳問題改由弟婦的姐姐照顧,母親亦供稱她入住庇護中心期間祖母曾代照顧子女,但後來祖母嫌辛苦,要母親自己照顧。兄妹二人現在九龍居住及上學,父親則在沙田居住,往機場口岸當值,需要輪班工作。祖父母在沙田另一屋苑居住,按父親的安排,他要為兒子轉校,但兒子已升讀小五,轉校的可行性及對兒子的影響,父親仍未作深入了解,轉校前的過渡安排亦未有詳細提及。 33.更新報告2披露暑假期間曾希望安排長子的留宿探視,但因長子早上要出席暑期補習班而未能安排留宿探視,暑期補習班早上開始的時間較常規上課時間遲約一個小時,若暑假期間間中的留宿探視祖父母都未能協助接送,上課的日子他們又如何應付呢?認為父親的證供指祖父母能提供協助並不可信,就父親聲稱祖父母可協助照顧長子及或幼女不給予任何份量。認為父親的兒童安排不切實可行,將兄妹二人分開照顧和管束亦非二人所願。 34.在首份社福報告,社工考慮到父母雙方關係十分惡劣,母親表示害怕見到父親,因不想再被對方責駡,會盡量避免和父親碰面,認為以當時的情況,讓他們共同商討子女的事宜較為困難,故建議母親獲得兩名子女的管養權,以及照顧和管束。期後在索取更新報告期間,母親的想法有改變,雖然她仍擔心不知怎樣和父親商量子女的事宜,但她願積極嘗試。因此社工建議讓父母雙方共同管養兩名子女。 35.父親和長子間的探視相對順利,與幼女的探視在5月1日後曾一度中斷至8月中左右再恢復。考慮到父親審訊期間庭上對母親的態度,理解為何母親要避免與父親碰面,但冷静過後母親仍能以子女的利益為先。雖然父親不遵從法庭命令,不與社工合作,不支付子女候訊期間贍養費,甚至在庭上多番向母親使用侮辱字句,母親明白到維繫子女與父親間關係的重要,願放下芥蒂,在探視安排上配合父親,並鼓勵幼女與父親見面。認為共同管養是值得嘗試,但父親必須改變現時對母親的態度,應持基本待人禮貌尊重母親,否則共同管養只會流於空談。 總結 36.本席已詳細考慮整體情況,分别就兩名兒童的個案作考慮,包括他們的年紀,他們在生活、健康和教育上的需要,子女與父母的關係,父母對子女的態度和能力,父母如何看待其家長責任,其他親友可提供的協助,雙方照顧子女的安排和改變現狀對子女的可能影響。因母親願意與父親共同管養,考慮後認為值得嘗試讓父母二人共同管養兩名子女,一起商量及決定子女的重要事宜。 37.雙方主要就長子的照顧和管束有分歧,考慮後認為由母親繼續照顧和管束兩名子女,及父親繼續享有合理探視權最能保障兩名子女的利益。因為雙方關係仍緊張,雖然母親願意嘗試與父親商量及一起決定子女的重要事宜,但父親要改變現時對母親的態度並非易事,而母親亦需時習慣定期將子女的手册和學校通知交父親閱讀,讓父親清楚子女的學業情況,認為有需要監察頒判共同管養命令後的進展,故命令社工在6個月後提交進度報告。 38.本席希望雙方明白對方是兩名子女的家長,父母於子女而言缺一不可。目前雙方缺乏合作必需的互相尊重基礎,唯有冷靜坦誠溝通才是解決的方法,雙方應以兩名子女的利益為先,日後好好在子女事宜上合作,讓兩名子女同時感受到父母的愛。 訟費 39.母親獲法律援助,並欲提出訟費申請。但考慮到父親於審訊期間讓母親正視子女的手册問題和獨留子女在家的問題,使母親能及時作出糾正。故就管養權事宜的訟費事宜及一切相關保留待決訟費不作任何命令,母親自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予以評定。此為暫准令,14日後成絶對命令。 命令
呈請人:由陳世榮律師行陳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