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天放 對 鄧吉盛及另一人

Case No.HCSA 53/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 5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2年第53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2年第31035號)

____________

申索人
(上訴人)
陳天放
(CHAN TIN FONG)
 
   
第一被告人
(答辯人)
鄧吉盛  
第二被告人
(答辯人)
郭水萍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2年11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12年11月28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周紹和審裁官在2012年10月11日撤銷他申索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2.在本案中,申索人對兩名大興邨圖書館的職員提出索償。在申索書中,申索人列出申索的理因為:“失職,不識粗口文化的輕重。侮辱全家人的滛賤!惡毒!的粗口檔作平常。可判監二個月至一年不等。”

3.在2012年10月11日的書面判決理由書中,周審裁官已經詳細地交待了申索人及本申索的背景。顯然,申索人是因為不滿兩位被告人不指控劉偉鴻對他說兩三句粗口,但控指申索人打了劉偉鴻一下,因此對兩位被告人提出申索。

4.在申索書中,申索人沒有提出合理的訴因來支持他的申索。申索人在申索書中提出的指控,亦不構成任何侵權的行為。故此,周審裁官撤銷申索的決定是完全正確的。

5.因為申索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本席否決申索人上訴許可的申請。

  (陸啟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