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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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4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9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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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即管有十張假信用卡,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2年8月15日差不多中午時份,兩名警員在沙田港鐵站發現被告形跡可疑,於是截查被告。警員在被告的斜孭袋內找到兩個袋,內有十張信用卡。當中一個紅色袋載有六張以Lee Chi Ming為卡主的信用卡,而另外一個黃色袋則載有四張以Lam Hung Wai為卡主的信用卡。這十張信用卡是罪行詳情所列出的信用卡,涉及至少五間以上的銀行或發卡機構。 3.在警誡下,被告承認這些是假信用卡,他打算交給另一個人,亦會有酬勞。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4.經化驗後,政府法證專家確實上述所有的信用卡都是假的。 求情理由 5.被告和太太已經離異,育有一名11歲的女兒,亦負責供養女兒。被告坦白認罪,而這些假卡上的卡主姓名都不是被告的。辯方律師在察看這些假卡後,亦同意法庭的觀察,涉案假卡的質素並不差。被告呈上他的求情信。辯方律師亦呈上一宗案例,就是特區訴 Lee Ka Wing Kelvin 李家榮(DCCC 811/2010)。 判刑 6.本案涉及十張由六間銀行或發卡機構簽發的假卡,涉及兩個不同的卡主。被告由內地攜帶這些假卡入境。被告被控一項第75(2)條管有假卡,而非75(1)條管有及意圖使用假卡罪,實是十分幸運。單從控方案情而言,控方實際上是可以用較嚴重的控罪,即75(1)條指控被告。在法庭的查詢下,本席得悉有些信用卡涉及美國或海外戶口。本席亦不知道有關假卡對銀行或發卡機構的潛在損失。第75(2)條管有罪,最高的刑期是3年。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而被告認罪,實則是明智之舉。 7.管有假信用卡亦是一項嚴重罪行。本席相信被告並不是單單管有假卡而沒有進一步行動。本席察看涉案的假卡,當中的質素並不差,而本席亦相信這些假卡會被使用,而最後對銀行和相關發卡機構會造成金錢上的損害。被告現年49歲,有九項定罪,在1993年因為強姦罪和綁架罪而被判入獄8年。 8.誠如本席早前所說,被告只是被控75(2)條管有罪行。本席的判刑亦不能超越有關的刑期上限。本席認為本案涉及跨境元素,被告收取金錢偷運假卡來港,假卡的質素甚高,假卡上的卡主涉及兩個人,而涉案的假卡亦涉及六間銀行和發卡機構。這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在縱觀各項因素而言,本席以兩年半作為起點,被告坦白認罪,使他有刑期扣減,刑期減至20個月。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90/2012。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