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v. Thi T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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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3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3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3587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2年12月4日 判案日期 :2012年12月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VU THI TOAN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三項控罪:(1)「盜竊」罪;(2)「違反遞解離境令」罪;(3)「非法逗留」罪;總刑期33個月。她不服判處上訴。 案情概要 2.2012年7月26日,上訴人在沙田干犯店舖盜竊時被捕。資料顯示她是越南非法入境者,之前4次違反遞解離境令非法入港。 裁判官的理由 3.上訴人求情指她丈夫1998年去世,獨自供養三名子女,因借債而生活非常困難,所以偷渡來港找尋生計。 4.裁判官指上訴人自2000年起有4項違反遞解令和4項非法留港罪紀錄。因上訴人多次非法逗留,認罪下判處18個月監禁。就違反遞解令,裁判官指定罪後判刑由18個月至24個月監禁(見HKSAR v Cortez Emily Bisoy [2002] 2 HKLRD 762和HKSAR v Nguyen Tuan Anh,HCMA 109/2003)。因上訴人有4次相同案底,裁判官將判刑定為24個月監禁。裁判官引述上訴庭案例HKSAR v Tran Viet Thanh,CACC 54/2001,指出非法逗留與違反遞解令之判刑不應全部同期執行,應該部份分期。因此,裁判官下令第(2)、(3)項控罪刑期9個月同期執行;盜竊罪之刑期則為4個月,分期執行。 上訴理由 5.上訴人針對第(2)、(3)控罪提出上訴,認為判刑太重。她的求情理由是複述個人的經濟及生活困境,以解釋她偷渡來港之原因。 討論 6.上訴人自2000年起不斷重複非法來港及違反遞解令,應該明白這並非解決她個人問題的出路,只會是法庭判處阻嚇式刑期的原因,希望她不再以身試法。上訴人上一次被判處違反遞解令是2010年3月,亦是需要阻嚇之原因。違反遞解令之最高刑期為7年監禁比非法逗留之3年為高,因此刑期亦較長。裁判官採取部份分期,反映違反遞解令加重刑責因素。 7.就店鋪盜竊罪,上訴人以往已有超過10次同類案底,因此4個月之刑期並非明顯過重,而分期執行亦恰當。 8.基於上述理由,判刑並非明顯太重,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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