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偉建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62/2012。
Case No.HCCC 89/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8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8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麥偉建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12年11月13日下午5時3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英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伯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強姦(Rape)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 

被告喺聆訊之後被裁定一項強姦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

案情指出,被告係喺一個'任飲吧'認識本案嘅受害人,好短嘅時間之下,隨即利用受害人飲多咗酒嘅弱點,帶受害人上佢架車,然後車到某一個地點,肆意侵犯受害人,呢個係屬於乘人之危嘅作為。

被告現年29歲,2010年案發嘅時候佢並冇刑事紀錄,現在今日呈堂嘅兩項刑事紀錄均係喺今年發生嘅,包括一項吸食危險藥物罪,喺今年2月3號被判罰2,000鈫。另外,因為醉酒駕駛,喺本年嘅8月17號被判罰款及停牌。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本案中除咗被告干犯控罪嘅時候冇使用安全措施呢一項令案情嚴重嘅因素,並冇其他令案情嚴重嘅因素,所以本案屬於同類型較輕微嘅一種。至於被告喺案發之後仍然去干犯其他嘅控罪,大律師指,因為佢係受到情緒困擾,自暴自棄而導致嘅。由於被告喺干犯本項控罪之前屬於冇刑事紀錄,本席喺判案個時候係需要當佢作為一個完全冇刑事紀錄嘅人處理。但係被告係喺審訊之後被定罪,顯示佢對事件既冇承擔,亦冇悔意,亦都令到受害人需要挺身而出舉報佢,亦都需要上法庭重溫一個不快嘅經歷。

綜合所有嘅案情,以及令案情嚴重嘅唯一因素,喺本案嚟講係冇使用安全措施,本席認為6年嘅起刑點係合適嘅。被告喺聆訊之後被定罪,不獲任何扣減,判刑6年。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6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