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文豪

Case No.HCCC 262/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6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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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阮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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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2年11月29日上午11時5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s Sabra LO Shui Yi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Jasper KWAN Hang Fan,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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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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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控罪涉60.62克氯胺酮,第二項控罪涉254.11克氯胺酮。

今年2月22日傍晚約八時半,被告人從荔枝角道282至290A萬安大廈出來,被警員截查。在他外套袋內發現涉第一控罪的十包氯胺酮,警誡後,被告人保持緘默。

其後,警員再到大廈2G室B房,被告人的住所搜查,在睡房內的衣櫃發現涉第二項控罪的氯胺酮,包括兩個盒,裝著共八包氯胺酮,另外一袋氯胺酮和一些乾燥劑,還有一支匙羹、一些可再封膠袋和一個電子磅。

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時承認,被捕時正回內地,第一項控罪的毒品是帶回去自用的。他有毒癮,每日需服半盎司氯胺酮。

根據警方資料,涉案的氯胺酮當時市值約42,000元。

被告人現年39歲,九次犯罪紀錄,1997年曾因販毒判監四年餘,2008年再因販毒判監4年。他自幼出外工作,與家人關係疏遠,曾於2006年與內地女子結婚,現已分開。2011年出獄後做運輸工人,月入15,000元,但再吸毒。

控方確認被告人曾自願向警方提供毒品資料,不過警方認為沒有調查價值。控方表示不接受第一項控罪的毒品是被告人全部自用的,但沒有證據反證這個講法。控方質疑被告人每日吸食半盎司,約14克氯胺酮,是誇大。

關大律師指出,被告人不會作供,只倚賴現有的證據。

控方指出,根據許守城案第92段專家所講,若用鼻吸,每次最多約250微克;若口服,則最多約450微克。辯方關大律師指出,這些毒品吸食份量很參差,而且被告人承認毒癮很重。關大律師指,根據控方的證據,涉第一項控罪的氯胺酮是白色的,可即時吸食,涉第二項控罪的氯胺酮是啡色的,仍須進一步處理才可吸食,他認為控方證據都與被告人自用的講法吻合。

本席考慮過雙方的陳詞,雖然對被告人每日所需的份量有懷疑,但沒有其他反證的相關證據,本席接受被告人準備將第一項控罪的毒品帶回內地自用。

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是許守城案([2009] 1 HKLRD 1)。就第一項控罪,販運60.62克氯胺酮,應以六年零兩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兩年一個月,應判監四年一個月。被告人帶毒品出境自用,技術上屬販運,本席所以調低刑期至兩年。

就第二項控罪,販運254.11克氯胺酮,應以八年零五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減刑兩年零十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五年零七個月。

考慮過整體刑罰,本席命令第一項控罪的三個月刑期,與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五年零十個月。不過,被告人協助警方,雖然沒有作用,但本席仍給他減刑三個月,被告人最後須入獄五年零七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