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成志

Case No.HCCC 288/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Oct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8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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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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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寶琴
日期: 2012年10月10日上午9時4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霍莎莎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李國銓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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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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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案情

被告人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本案的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今早,被告人確認其認罪的答辯及承認案情撮要。

簡單而言,2012年2月1日,被告人於涉案單位外被警員截停,被告人當時攜有第一項控罪所指的19.73克可卡因。警誡下,被告人聲稱是替人運送有關的危險藥物。

當警員進入單位後,警員在單位內發現第二項控罪所指的120.12克可卡因及一些包裝工具。警誡下,被告人指,他是受人吩咐,包裝危險藥物,每件賺取四百多港元。涉案可卡因的總零售價值估計為港幣十八萬八千多元。

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25歲,未婚,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曾任職裝修工人及廚房工人等。被捕時,被告人雖無固定工作,但仍有擔任散工,過往從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今早,李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出身於草根家庭,父母在被告人年幼時離異,但被告人與母親關係良好。畢業後,亦有穩定的收入及工作,被告人亦於2004至2005年完成酒店管理課程。這次只是被告人剛與父親發生爭執,又希望賺取金錢,以資助母親進行眼部手術,才鋌而走險,被人利用,干犯有關的罪行。但李大律師指,被告人與警方充分合作,坦白承認控罪。

本案的判刑

本案的兩項控罪共涉及139.85克可卡因。根據AG v Rojas([1994] 2 HKCLR 69)一案,上訴法庭在R v Lau Tak Ming & Others([1990] 2 HKLR 370)一案中就販運海洛英所訂下的量刑指引,是同樣適用於販運可卡因的。就有關指引而言,販運50至200克可卡因,量刑基準應為8至12年監禁。

以本案的案情考慮,包括涉案可卡因是於同日在被告人身上及在單位內撿獲、兩項控罪所涉的可卡因總重量、被告人的背景及犯案情節等等,本席認為在有關指引下,本席所可以採納最寬鬆的整體量刑基準為9年監禁,本席並會以此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

雖然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但販運危險藥物是極為嚴重的罪行。上訴法庭亦一再重申,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這一點,在這類案件中,並不是減刑的因素。

被告人承認控罪,他因而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本案中實無其他可減刑的因素。9年刑期,扣減三分一,是6年的監禁。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本席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即第一項控罪的6年監禁與第二項控罪的6年監禁全部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6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