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天放 對 Ipcc秘書長梁何綺文及另一人

Case No.HCSA 54/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5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2年第54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2年第308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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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陳天放  
第一被告人 IPCC秘書長梁何綺文  
第二被告人 IPCC主席翟紹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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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

聆訊日期: 2012年11月29日

頒下判決理由書日期:2012年12月7 日

決理由

1.本案申索人陳先生欲申請許可,就小額錢債審裁處麥國昌審裁官於2012年11月19日頒下的裁決提出上訴。陳先生提出的上訴理由是重申被告人互相勾結,並聲稱審裁官不明白案件,有意偏幫被告人。

2.審裁官以SCTC 30800/2012為瑣屑無聊或無理擾的申索為由駁回陳先生的申索。陳先生的申索已在SCTC 51019/2010案件中處理並被駁回,原訟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當時官階)拒絕給予陳先生上訴許可。陳先生的申索已得最終的司法決定。

3.本席並不認為陳先生有任何涉及法律問題或司法管轄範圍為由的上訴理據,故不批予上訴許可。

(陳美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