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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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7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71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2年11月27日
控罪: 盜竊罪(Theft)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鳳凰運輸公司在青衣有辦公室,向客戶提供裝箱運輸服務。姓李的控方第一證人和張俊洪是鳳凰運輸的司機和跟車工人。 3.2012年5月8日,控方第一證人和姓張的跟車工人被指派去運輸。控方第一證人駕駛貨櫃車LJ2594,而目的地是沙田、粉嶺和落馬洲的新田。姓張的工人回到辦公室,就所編排的次序擺放貨物,有三百零三箱貨物要送到新田。控方第一證人完成沙田和粉嶺的送貨後,便在早上11時18分左右到達新田。在到達那個卸貨倉庫或貨場時,在貨場的保安人員告訴控方第一證人要得到進一步指示,才能夠落貨。控方第一證人於是把貨櫃車駛走,停泊在落馬洲一個露天停車場。控方第一證人和姓張的便去午膳。在餐廳,控方第一證人突然記起他忘記把上落貨的設施或控制器的鐵箱上鎖,於是便返回停車場。在下午二時半左右,控方第一證人收到貨場人員的電話,於是便駕駛貨櫃車到貨場。控方第一證人打開那貨櫃車門後,發現有九十五箱貨物不翼而飛。被盜的貨物是流動電話硬質的印刷線路板。這些線路板是屬於富士康科技集團的。 4.在2012年6月初,警員在荃灣橫龍街正好工業大廈埋伏,懷疑其中一單位藏有失物。2012年6月6日下午一時許,警員在上述大廈的14樓截查被告。被告用鎖匙開啟迷你倉D1420室。警方找回前述被盜取的電話線路板。物主亦在稍後時間確認失物。這些失物約值九十九萬三千八百多元。上述單位是一名姓溫的人租用。警方正通緝這男子。 5.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下列事項: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25歲,案發時沒有工作。被告聲稱患有驚恐症,亦呈上醫生報告。但本席發現醫生報告並沒有提及這種精神科的症狀。本案大部分失物已經找回。辯方大律師聲稱受害人只損失五百五十二塊線路板,約值$3,200元。辯方亦呈上兩宗案例CACC 340/1992和HCMA 1028/1997。被告坦白認罪,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7.從警誡供詞中看到,被告顯然是因為有內鬼而得悉貨櫃車的位置和貨品的種類。貨櫃車的控制板箱是否有人刻意不上鎖則不得而知。被告夥同另外兩人犯案,亦一早租了迷你倉,準備擺放所偷取的貨品。在某種程度上,本案是涉及運貨公司內的內鬼的資料提供,才能夠成事,這令本案亦有涉及破壞誠信的情況。雖然籌劃並不複雜,但被告亦有同黨犯案,亦有預謀地犯案。這類案件並沒有判刑指引,而本席發覺辯方所提供的案例的參考作用並不高。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8.被告現年25歲,未婚,但有三項定罪紀錄。曾經在2004年干犯打劫罪,亦在2008年干犯販毒罪。被告在2010年6月出獄。本案受害人雖然真正的損失是三千多元,但是本席認為判刑是以失物的總價值,即是九十九萬多為基礎。在特區訴 Iu Pui Kei[2004] 2 HKLRD 218,涉案的四十萬多的手提電話被偷竊,該被告在認罪後被判入獄兩年。在考慮到本案案情,本席認為雖然本案並不涉及嚴重破壞誠信的情況,但本案涉及內鬼的行動,和有一定的籌措和準備。被告亦不願意指證其他同黨。在綜觀所有情況下,本席是以兩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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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