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巫啟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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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7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974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2年11月26日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2年7月16日凌晨一時許,警員在大埔富亨邨富亨商場發現被告形跡可疑,於是截查被告。被告聲稱人有三急,於是警員陪同被告到商場一個傷殘人士廁所。稍後時間,警員發現被告的內褲藏有一個透明膠袋(證物P1),內有另一個膠袋(證物P2),而證物P2則再藏有五十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毒品。警員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說「阿Sir,嗰啲袋不是我的,他會有$500元幫人帶毒品」。在錄影會面中,被告確認他的口頭招認,亦進一步承認他有吸食氯胺酮和已經吸食氯胺酮三年之久。 3.政府化驗師確認涉案的毒品是10.59克固體,內含8.82克可卡因。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22歲,中三程度,在被捕前失業。被告的父母和親友都有出庭支持被告。被告在2008年因為販運「藍精靈」而被判入勞教中心。被告父母雖然關心被告,但未能嚴加管教。被告在2010年開始接觸毒品,每月用$1,000元左右食氯胺酮。被告承認犯錯,深感後悔。被告並沒有毒癮,亦沒有吸食可卡因。被告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亦會重新做人。 判刑 5.本席得悉涉案的毒品市值約為$13,000元。被告現年22歲,在2008年4月已經干犯販毒罪,被判入勞教中心。在2008年9月重獲自由,但可惜被告沒有珍惜那次機會,重新做人。 6.在2010年,被告開始接觸和吸食毒品,現在卻變本加厲,販運可卡因。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是明智之舉。因為被告人贓並獲,身藏五十多包毒品,承認控罪令他有三分一刑期的扣減。就販運可卡因的判刑,一般而言,10克以下的刑期是兩年至五年。本案涉及8.82克可卡因,量刑大概是四年至四年半作為起點。本席相信被告的父母會更加支持和關顧被告,幫助被告遠離毒海這條不歸路。因此決定從輕發落,以較低的4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32個月。被告仍然年青,應該珍惜自己,愛錫家人,重新做人;對自己、對家人作出應有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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