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平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被告喺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同埋同意案情之後,係交付嚟高院嘅原訟法庭判刑。
睇番案情吖,承認案情顯示被告人當時就離開佢嘅一個住所,就喺大埔錦興樓3字樓B座嘅第五間房,當時喺附近有警員埋伏,警員截停咗被告人。咁警員搜被告人嘅時候,就喺佢個褲袋搵到有十二包懷疑係危險藥物,當時就警誡呢個被告人,拉佢,咁被告人就話呢啲係「冰」毒嚟嘅,就要求係畀次機會。跟住被告人亦都承認喇,話佢會準備係將呢啲「冰」毒賣畀人嘅,同埋話喺佢屋企度,仲有其他嘅危險藥物添,於是警員就帶咗被告人返去佢屋企,即係嗰間,頭先講嗰個第五室嗰度喇。
咁喺嗰個房入面,警員就再搵到另外係有十一包嘅毒品,仲有五包就係喺嗰個紙巾袋嘅,仲有一啲係片劑嘅,二十四片,同埋另外有三個膠樽,係有啲毒品喺度嘅。咁跟住就仲搵到有包裝嘅工具添,咁又再警誡被告人喇,被告人跟住就話「係咁多,冇其他㗎喇」。咁跟住警員就再向個被告係查詢嘅時候,被告人就講到,話有個人叫佢係用嗰間房嘅,即係嗰個人叫做倫仔,就幫佢租咗間房,咁佢就喺度住嘅。咁後屘警員就係去將呢啲毒品帶咗返去差館喇,咁後來就係化驗咗嘅,咁最後證實咗,喺個被告身上搵到嘅,夾埋晒就係內含7.7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7.98克嘅晶狀固體,咁而喺個屋企入面搵到嘅,就係夾埋係內含29.7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30.69克嘅晶狀固體,咁同埋其他就係有內含67個毫克嘅甲基苯丙胺,就係嗰二十四片嘅片劑喇,同埋0.42克嘅固體。咁而嗰個市價,即係嗰個零售價,係29,669鈫。
咁被告喺警署嘅時候,就係參與一個錄影會面嘅程序,咁當時喺警誡之下嘅。咁佢話間房就係有人用佢個名幫佢租嘅,咁而佢係要靠呢個綜援維生,咁就話當時即係嗰個人,叫做趙海,咁就係呢個趙海畀啲毒品佢嘅,就叫佢幫佢賣,咁佢當時係預備帶啲毒品去賣畀人,同埋去吸食毒品嘅,亦都話畀警方聽喇,佢係失業,靠呢個綜援嘅,咁亦都話嗰啲藥丸係畀佢自己食。咁當然喇,就呢件嘅案件,被告人係承認佢當時係將啲毒品係販運喇,如果唔係都唔會認罪喇。
咁好喇,睇番被告嘅背景同埋求情陳詞喇。被告而家58歲,就唔係話冇案底嘅,都相當多案底㗎喇,咁就試過喺2009年直情係相同嘅添,係販運危險藥物,咁嗰次就判咗16個月監。咁除咗嗰次之外,又試過有一次,嗰個罪行嘅名稱就叫做係管有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咁另外又試過有藏毒嘅,成五次咁多,咁其他就多,又即係勒索、又打劫、又偷嘢、又入屋爆竊,即係企圖入屋爆竊,又有刑事毀壞,又有係自稱為黑社會會員,嗰個即係範疇都相當之廣闊。
咁好喇,被告人,你個代表大律師李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就話畀我知,咁被告就係喺大陸出世,不過就嚟咗香港住㗎喇,即係冇幾耐就嚟香港住喇,咁喺香港住呢個時候,就冇受到正式嘅教育。咁後屘就結咗婚,就初初同太太就一齊即係住喺深圳,仲有個仔添,不過就唔好彩,佢個仔就過咗身,咁後來太太都成功申請嚟咗香港,咁佢就其實就同佢太太就係住喺大埔另外一個地方,即係唔係住喺而家搵到毒品嗰個地方,搵到毒品嗰個地方就係嗰個所謂趙海,就係佢用被告個名即係租咗間屋,咁就係方便被告去販毒,咁被告時不時都會喺嗰度住嘅,就方便佢自己販毒。咁而嗰個報酬係點呢?就係話每賣500鈫嘅毒品,就會得番30鈫嘅報酬,咁亦都講,被告同佢太太兩個都係受綜援嘅,得嗰5,000鈫嘅啫,咁而被告先前,因為佢係做過,喺地盤做嘅,咁又喺街市做過運送魚,咁喺地盤做嘅時候就傷過個膝頭哥,菠蘿蓋,所以令到行動就唔係太方便,咁變咗又坐咗咁多年監,咁出嚟搵嘢做就有困難,咁又嗰5,000鈫又唔夠使,所以先至會係應承咗幫人販毒,咁就自己而家就知道係將會面對一個相當長時間嘅監禁,所以就終於係而家就係決定咗,即係洗心革面喇,就坐埋今次監,出嚟之後就決定唔再去犯事,會重新做人,咁李律師就要求本席係盡量輕判被告人。
販運危險藥物當然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咁就呢件案件,因為基本上係販運「冰」毒喇,咁所以上訴庭其實喺一件叫做程國雄嘅案件已經畀咗量刑指引。咁根據有關嘅指引,而家即係如果係販運10至到70克嘅「冰」毒,經審訊之後,個量刑起點就係7至10年嘅,咁即係呢件案件,因為37.48克,所以就係七--至到十年呢一個範疇。
咁而另外就即係嗰二十四片嘅片裝就有啲嘅甲基苯丙胺,同埋又有啲咁嘅固體,即係我睇落,相比之下,就嗰個份量相當之細。咁因為個份量係咁細,所以我喺量刑嘅時候,就唔考慮嗰啲片劑,唔考慮嗰個固體,我凈係考慮嗰個「冰」毒。咁當然要考慮埋呢件案件,即係成個案情喇,即係當時被告人係點樣被捕咁嘅情況,同埋牽涉咗嘅毒品,「冰」係37.48克,又加埋被告人嗰個背景即係相當之差,犯案纍纍,同埋係屢罰屢犯。仲有更加重要一點,就係被告先前係曾經有販運危險藥物,同埋係管有危險藥物以作非法販運用途呢兩項嘅罪名,係更加令到嗰個罪行係嚴重咗嘅,所以我就認為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係9年,咁被告一早喺裁判官嘅席前已經承認控罪,咁當然係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咁除咗呢個之外,我就睇唔到有其他嘅理由係再將個刑期扣減,咁即係好明顯喇,即係唔使講,就係喺財政上有困難,就絕對唔係一個求情嘅理由,係令到一個咁嚴重嘅罪行,販運危險藥物,係遺害社會咁嚴重嘅罪行係得到減刑嘅。
仲有,另一方面,當然本席都好希望,喺呢個被告人,為你自身或者為我哋個社會嚟講,你係真真正正會有心改過,將來唔再犯案,當然我都好希望呢個會係成為事實,但係本席係唔可以考慮你口頭上作一個咁樣嘅承諾,嚟將個刑期係扣減嘅,即係話講嚟講去,除咗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之外,就冇其他減刑嘅理由,咁頭先已經講咗喇,因為嗰個恰當嘅量刑起點,本席認為係9年喇,咁所以扣減咗之後,而家被告人你要就呢一個販運危險藥物嘅罪名,要坐監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