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智偉

Case No.HCCC 339/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33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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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嚴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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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2年11月30日上午10時1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Edward J Bro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wong Ki Tack,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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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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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販運86.02克海洛英鹽酸鹽。

今年4月24日晚近8時,警員在雅蘭街與砵蘭街交界見被告人從一輛過境巴士下車,再急步行入快餐店廁所。稍後,警員在荔枝角道23號外截查被告人,從他的背心左右袋各搜出兩個用廁紙包著的膠袋內有涉案海洛英。

錄影會面時,被告人承認在內地皇崗用60,000元買這些毒品放入肛門帶回香港,再在廁所排出。

他有毒癮,這些毒品夠用一至兩個月,他靠每月3,000元綜援過活。

據警方估計,這些毒品約值84,000元。

被告人59歲,四十二次犯案紀錄,多數是藏毒罪;三次被判入戒毒所,最後在2009年12月因藏毒判監8個月。

他受教育至小二,犯案時無業,以往約十五年都是靠綜援過活。

辯方鄺大律師指,上訴人承認小部分毒品可能是自用,但被告人未能說出份量。在本席追問下,鄺大律師表示被告人沒有其他求情指示,對本案的其他情況也不想多講。

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是劉德明案[1990] 2 HKLR 370,以本案毒品的份量,量刑起點應為監禁9年。被告人帶毒品入境,加刑6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年零兩個月。本席考慮到小量毒品是被告人自用,酌情減刑兩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六年零兩個月。